时评:离职公务员“任职回避”义务如何落实

27.04.2015  10:41

 

 

  近日,人力社保部在例行发布会上针对公务员“离职潮”报道表示,从目前调研的结果看,并未出现所谓的“离职潮”。但同时,人力社保部并未否认,确实有单位出现了部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现象。(4月26日《北京青年报》)

  究竟多少公务员离职才构成所谓的“离职潮”,评价标准不一,则结论不一。在离职现象背后,笔者更为关注的是公务员法规定的离职人员“任职回避”义务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是据上引报道称,上述规定“摆设”居多,真正“较真”的还未遇到过。

  显然,我们有理由担忧,部分离职公务员“跳槽”后是否会利用自身影响力为其新东家谋取不正当利益?据报道,离职公务员最受“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等行业青睐,“一些企业甚至开始托猎头寻找离职公务员。”有的公务员表示,离职后进入公司,收入增长了数倍。而他们的新老板则看重离职公务员手里的“资源”。毋庸讳言,公务员在职期间结识的人脉是其手里最重要的“资源”之一,而这份资源是建立在其手握公权的基础之上。

  值得一提的是,法官、检察官作为公务员的一员,同样面临离职后的任职回避问题。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不得担任其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由此,为了防止离职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利用其影响力影响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有效落实离职公务员任职回避条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那么,离职公务员的“任职回避”怎样监管呢?一旦有人踏破法律红线,又如何严格惩处?笔者建议,不妨建立公务员离职公示制度和相应的任职限令制度,增强离职公务员“任职回避”条款的可操作性。

  其一,公务员离职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在原单位网站上公示直至回避期届满。其二,建立离职公务员的任职限令制度,规定离职公务员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进入特定领域或特定单位任职,限令期满后解禁。其三,严明监管部门责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对离职公务员违规任职的处罚规定。当然,上述建议的可操作性到底怎样还需探讨,有关部门需要积极作为,因时因地制宜,增强执法力度,建立配套机制,多管齐下确保离职公务员“任职回避”条款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