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9.07.2016  17:33

2016年7月19日上午,李某因不服青秀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诉青秀区人民政府的非刑事赔偿行政诉讼案件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青秀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桂政办发〔2015〕85号)的有关规定,委派黄瑜副区长代表青秀区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该起行政诉讼案件。

本次开庭审理历时两个多小时,在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出示证据并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辩论,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最后的陈述中,青秀区人民政府黄瑜副区长表示通过本案的审理,更进一步深入了解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应客观、公正,依法有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赔偿的项目范围,应依法作出赔偿;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赔偿的项目范围,应依法不予支持,这有利于我们在行政工作中注重提高执法能力,依法行政。

青秀区人民政府践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的举措,让依法行政工作看得见,也展示了对法庭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同时,在群众心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政府对依法处理纠纷的重视,也能倾听当事人诉求,了解群众真实意愿,有利于合法、合理、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