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举行新闻通报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扎实推进 税收征管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21.04.2016  12:47

  4月2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一季度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实施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等情况。

  
   一季度税收数据出炉 反映经济发展亮点

  
  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副司长郑小英通报了今年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情况。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9790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增长9.8%。扣除卷烟、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翘尾增收等不可比因素后,增长5.3%左右。
  郑小英介绍,一季度税收收入反映了经济发展中的一些亮点。
  ——现代服务业税收增长较快,反映了产业转型的成效。一季度,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12%,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为56.5%。第三产业中,受营改增等因素推动,现代服务业税收增长突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税收增长30.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分别增长29.9%和32.2%,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制作业税收增长30.4%。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税收快速增长,反映出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居民消费也在不断升级。
  ——部分高端制造业税收较快增长,反映了创新驱动的成效。一季度,部分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税收形势较好。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税收增长8.3%,医药制造业税收增长11.6%,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业税收增长11.9%,反映出创新驱动效应显现。
  ——汽车行业税收延续较快增长态势,反映了国家有关政策措施作用显现。一季度,因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减税约160亿元,促进了汽车销量增长,也促进了汽车行业整体税收的增长。去年前三季度汽车制造业税收下降1.5%,政策实施后的第四季度增长6%,今年一季度增速继续回升到10.2%。

  
   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A级纳税人占比稳中有升

  
  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总局扎实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实行并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通报会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通报了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据统计,全国主管税务机关共对符合条件的892万户企业进行了纳税信用评价,评出A级纳税人70.2万户,占7.9%;B级纳税人539.7万户,占60.5%。
  韩国荣介绍,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税务部门依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等内容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按照信用程度设为A、B、C、D四级,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呈现三个特点:
  ——A级纳税人稳中有升。从统计数据来看,A级纳税人较2014年度增加4.9万户,占比上升0.3个百分点,反映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的政策效应和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升税法遵从度的效果初步显现。
  ——B级纳税人仍是主体。B级纳税人比例从2014年度的72.1%下降至60.5%,仍是纳税人主体,符合制度设计。本次评价大幅提升了评价指标自动采集率,同时采用基于指标层级数据交互的国地税联合评价模式,也就是说评价结果根据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评价指标综合得分确定,评价结果更为全面、客观、公正。
  ——D级纳税人数量略有增加。D级纳税人占比从2014年度的7.6%上升至9.3%。由于“D级评价保留2年”的规定,其中大部分D级纳税人为因2014年度保留的D级评价,仅有约2%的D级纳税人为2015年度新增,从这个角度看,尽管2015年度D级纳税人略有增加,但整体上呈现减少态势,说明分类分级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更加有效。
  韩国荣还通报了税务部门针对A级纳税人的最新守信激励措施。他指出,除发票领用、绿色通道、跨区域同等税收待遇、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优先获得信用贷款等多项针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外,今年3月1日,税务总局在全国推行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不仅节省了购置扫描设备的费用,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避免了因无法扫描认证造成损失,办税更轻松、更便捷。例如,宁波市宁海得力集团每月需认证发票超过4000份,原来要3个财务人员专门负责,取消认证后,只要1个人就能轻松完成。为助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5月1日起,将此项措施推广至B级纳税人,近七成纳税人将获得便利和实惠。

  
   “黑名单”惩戒失信显成效 累计曝光重大税案2279件

  
  2014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也就是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主体的纳税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用纳税信用推动税收管理创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文月寿通报了有关情况。
  文月寿介绍,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2279件,其中,偷税案件1245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15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49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752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31件,其他类型(复合案件)187件。“黑名单”的失信惩戒作用逐步显现。
  一是严格税收管理,有力震慑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实施严格的税收管理措施,包括将其纳税信用直接判定为D级、限量供应发票、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报送资料等。多家企业因担心受到惩戒、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主动补缴欠税。以浙江省为例,“黑名单”制度运行以来,企业主动补税金额已达41.8亿元。
  二是多部门联合惩戒成效显著。按照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20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要求,税务总局已将“黑名单”信息全部提供给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由相关部门对税收违法当事人依法开展联合惩戒。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3月,公安部门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443人次;海关总署对已在海关注册的36家企业进行实地核查,1家被降为一般信用等级,4家被通关锁定;全国总工会已取消了1户“黑名单”企业法人代表的劳模资格;网信办通过200家主流网站对“黑名单”信息进行公布;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证监会、文明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均及时采取了相关的惩戒措施,初步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是完善“黑名单”制度,税收执法更公平。2015年第四季度起,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重点解决了案件公布标准不统一、案件公布审批程序繁琐、案件信息推送滞后、案件公布和联合惩戒责任主体不明确及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突出体现了一个标准、一个平台的原则,使税收执法更公平合理。新办法还增加了救济制度,为能够及时清缴税款、滞纳金与罚款的部分案件当事人提供取消公布、停止惩戒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

  
   深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给纳税人带来更多获得感

  
  2016年是实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今年以来,税务总局把贯彻落实《方案》作为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同等重要的“一号落实工程、一号督查事项、一号考核任务”,统筹谋划、凝心聚力狠抓改革落实。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程俊峰通报了一季度《方案》落实情况。
  程俊峰介绍,今年一季度,税务总局先后推出了一批影响面较大、关联性较强、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的改革举措,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推行办税便利化改革,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10类31项便民办税举措,包括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制度,拓展“银税互动”范围,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办税服务制度,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等,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7大类53个办税事项的同城通办,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办税,让纳税人办税更省心。
  ——整合国税地税办税资源,实现服务合作常态化。实施《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与其他合作事项4个方面推出44项合作措施,实现服务合作常态化。同时,推动国税、地税以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合作共建,着力解决“办税两头跑、执法两家查、资料两家报”等问题,让纳税人办税更顺心。
  ——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提升了税收征管效能。在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的同时,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事项提升至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集中处理,切实解决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中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等、服务不到位、管理不适应等问题。今年以来,已安排在辽宁、上海、江苏、河南、重庆、广东、深圳、陕西、四川等9个省(市)开展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改革试点,目前进展顺利。
  ——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促进诚信纳税。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销售方开具给纳税人的所有发票信息一目了然,只要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可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既有利于征纳双方减负增效,又促进了分类分级管理,让诚信纳税者享受更多实实在在的便利,激励依法诚信纳税。同时,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优化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更好地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在服务区域发展战略方面,相继完善了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服务措施,提速办理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进一步简化长江经济带异地经营纳税人税收管理程序,打破地域税收征管壁垒,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方面,成立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打造12366综合咨询平台,并强化“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管理和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为服务“走出去”纳税人、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夯实基础。
  程俊峰还通报了税务总局对统筹抓好《方案》落实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几点考虑。他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落实《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财税领域其他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助推牵引”作用。税务部门要很好地把落实《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结合起来,用落实《方案》的成果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到位,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促进《方案》更好地落实。
  一要借助合作常态化成果更好促进营改增税制转换。在《方案》落实过程中,税务部门升级了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加大了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力度,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奠定了坚实的合作基础。截至目前,国税、地税部门已顺利完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交接工作。下一步,将借助地税部门征管基础和经验优势,对涉及自然人较多的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实行由地税部门代征并代开发票,在深化国税、地税合作的同时,保障税制平稳顺利转换。
  二要借助办税便利化成果更好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前期税务部门通过加快推进同城通办办税模式,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等服务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办税、移动办税、自助办税、税库银联网缴税等创新举措,在空间和时间上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更大便利。这为推行营改增后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拓宽试点纳税人办税渠道,创造了良好条件。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6大类15项营改增纳税服务措施,包括深度挖掘办税服务资源、全面推行多元化办税等,既丰富了落实《方案》的办税便利化成果,又为营改增做好纳税服务准备。
  三要借助信息化创新成果更好地保障营改增平稳运行。按照《方案》要求,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正在全面推广,发票的网络化运行也正在积极推进。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具有实时采集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数据量大、颗粒度小的优势,能够全面反映交易的流向和流量,既有利于监控利用增值税发票骗取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又有利于分析营改增后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及原因。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税务部门将继续推广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做到营改增推行到哪里,新系统应用就拓展到哪里,并借助新系统的优势,做好税收分析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减税红利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营改增平稳有序运行。

  
   进一步细化明确征管事项 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

  
  4月19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和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再次推出一系列办税便利化举措,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把营改增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让广大纳税人满意。
  一是延长纳税申报期,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二是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三是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是明确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五是已领取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六是公示流程增配力量,优化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多为纳税人首次办理,存在业务、流程不熟悉的情况。税务总局要求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制作指向明确、简洁易懂的一次性业务办理规范、操作流程示意图,在显著位置公示;增配导税力量,有效指引纳税人办税,主动回应纳税人关切;落实兜底责任,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的值班局领导、负责人、导税员要做到纳税人的“问题有人答、事项有人办、疑难有人解”,让纳税人明白办税、高效办税、踏实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