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突出“四重点”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

06.04.2016  21:10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维护种子市场秩序,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农业部突出“四重点”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
  一是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执法不到位对种业健康发展的危害性,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做到有投诉必须及时受理,有案件必须及时查处。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相互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发生;要坚持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力震慑不法分子;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严格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罚。
  二是彻底整治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当前省际交界区域未审先推、制假售假等问题较为突出,相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加大同一生态区引种力度的同时,建立省际联查联打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跨区域专项治理行动,坚决打击未审先推违法行为,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斩断制假售假黑链条,彻底根治区域性违法行为。
  三是全方位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在种子加工、销售关键季节,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经营门店、重点品种及种子质量开展检查。一是查生产经营企业。在随机抽查辖区内所属企业的同时,单独建立有不良记录企业数据库,加大随机检查覆盖面,加强对问题企业的监管。重点核查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并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二是查经营门店。要制定详实方案,确定合理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门店监管力度,重点查门店档案、购销合同(委托书)、销售台帐及种子标签,查散装种子及无标签种子等。三是查重点品种。重点查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或登记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四是查种子质量。开展市场检查和企业督查时,应抽取一定比例的种子样品并进行质量四项指标检测,水稻、玉米、小麦样品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切实防止非法种子流入市场。
  四是全面加强种子生产源头治理。明确农业主管部门和基地所在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加强对生产主体的监管,核查生产资质,杜绝无证生产;评估企业信誉,引导农民选择信用企业合作。加强基地生产过程监管,及时对基地进行排查,扦取田间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查。加强产后监管,全面检查生产、加工主体档案,确保生产种子来源清晰,种子去向可追溯。要建立违法者黑名单制度,将违法生产者列入黑名单并及时与征信体系建设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