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两贪官立功 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无期改判15年

26.11.2015  16:22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昨日,受广西高级法院委托,南宁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廖小波受贿案做出一审宣判。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至2013年期间,廖小波利用其先后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杨某等17人所送财物,共计3221.5万元人民币、40.55万港币、34万美元。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廖小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在二审期间,检举了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同时,廖小波在一审期间,检举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其检举的两案在广西有较大影响,可视为重大立功表现,结合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出受贿所得等其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昨日,受广西高级法院委托,南宁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老友说法

  廖小波为何获改判?

  广西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在一审、二审期间,其检举了两贪官,有重大立功表现,结合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出受贿所得等其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