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修改《立法法》 设区市可在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16.03.2015  14:34

  2015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以前仅仅是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的立法权,已经扩展到全部地级市。

  立法权下放和扩展还不是在所有领域,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立法权扩展也不是一步到所有的市,要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来确定谁先谁后。修改后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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