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日名录的通知

30.11.2016  01:09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化厅确定的广西第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137项),现予以公布。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灭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 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王、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工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