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等四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

14.04.2015  12:44



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内容网页截图

   中新广西网4月14日电 中国海关总署13日发布2015年第11号海关总署公告, 自2015年5月1日起,广西南宁等四个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

  信息显示,该公告签发日期为4月7日。公告称,为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进出口环境,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

  公告显示,自2015年5月1日起,福建、广西、海南等三省(区)内的福州、厦门、南宁、海口等四个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适用于福州、厦门、南宁、海口海关关区。

  该公告提到的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为海关总署在2014年9月9日签发的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关于开展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显示,海关总署决定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以下简称广东地区海关)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形成涵盖广东地区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广东地区通关作业一体化。

  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涵盖8条内容,其中第二条为“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广东地区企业在广东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广东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该公告明确,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该公告明确,取消广东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广东地区“一地注册、省内报关”。报关企业在广东地区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广东地区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该公告明确,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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