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11.01.2017  20:38
 

 

  中新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 张尼 汤琪)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1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上述《规定》中第五条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据了解,新的司法解释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