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应入廊而不入不予占道挖路 违规不改将被处罚款

25.03.2018  19:36

  昨日,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立法专家论证会。《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对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做出相应规定,明确了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各自的职责,探讨了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性质和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它就像一个管线的集体宿舍,让道路告别三步一井盖及“马路拉链”反复开挖的现象。

  南宁市于2013年6月开工建设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佛子岭路综合管廊),2016年8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开启了南宁市乃至广西综合管廊从无到有的时代。2016年南宁市正式成为国家第二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在2016年至2018年3年试点期间,南宁市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共12亿元,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建设。

  截至目前,已有22个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相继开工建设,总建设规模约66.92公里,计划总投资约59.5亿元,已累计建成管廊长度约46.77公里,累计完成投资约31.43亿元。项目主要分布在凤岭北火车东站片区、五象片区、三塘片区、江南片区等。

  今年是南宁市管廊3年试点的最后一年,根据住建部关于“因地制宜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2018年至2020年计划优先建设管廊项目共15个,总建设规模约43.69公里,计划总投资约34.95亿元。

  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能有效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各类管线的维修、扩容造成的“拉链路”和“空中蜘蛛网”等问题,对提升城市总体形象,创造城市和谐生态环境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然而,由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在国内仍处在研究探索和试点阶段,建设、管理经验缺乏,运营和管理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包括在建的管廊项目如何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管廊入廊率不高,管线入廊的收费模式如何确定更为合理等等。因此,有必要以立法规范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为管廊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制订计划,将于2018年5月进行第一次审议,该《条例》由市城管局负责起草。市城管局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程序完成了起草工作,于2018年2月将《条例(草案送审稿)》送交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经审查并与市城管局研究后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

  先睹为快

  《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对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职责做出了规定,探讨了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性质和标准如何确定,并对管线单位未按要求入廊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未履行职责、在管廊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未遵守规定以及实施危害管廊设施安全的行为等设置法律责任。

  ●关于管线的强制入廊

  应当入廊不入  不予许可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但在实际中,管线入廊率低的问题较为凸显。

  为确保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入廊,切实发挥管廊的综合效益,《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在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已建设管廊且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

  对于应当入廊而不入廊的管线单位,第十七条规定: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相关行政部门不予规划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同时列举了若干项除外情形。

   ●关于管廊的有偿使用

  设置两个方案  双方协商或政府定价

  入住“集体宿舍”是要交住宿费的。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就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性质和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设置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费用标准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

  方案二则明确规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关于管廊的安全保护

  划定安全范围  显著位置设警示标志

  为了加强对管廊的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规定了四个方面的保护措施。

  一是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是对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规范。三是赋予管廊运营单位有权对管廊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四是对危害管廊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如禁止占用、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在管廊内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等。

  ●关于法律责任

  明确多方责任  违规不改将被处罚款

  《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对管线单位未按要求入廊、入廊管线单位未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未履行职责、在管廊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未遵守《条例》的规定以及实施危害管廊设施安全的行为等设置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管线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将管线入廊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管廊运营单位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在管廊保护范围进行规定的施工作业活动前,未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或者未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管廊运营单位的,或是实施危害管廊设施安全的行为的,也将被处以罚款。

编辑:黄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