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颁布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6.06.2015  12:30

  为规范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制定出台了《广西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颁布后,自治区民政厅厅长韩元利就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有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韩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提出了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明确“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从2012年起,我区开展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从试点工作情况来看,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在开展直接登记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和问题,如四类社会组织范围的界定、直接登记的程序、直接登记后监管体系的构建、相关政策的衔接、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关系等等,亟需加以明确和规范。2014年,自治区民政厅起草了《暂行办法》讨论稿,广泛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市县民政部门、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数易其稿,形成此《暂行办法》,推动我区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实现新突破。

  记者:《暂行办法》出台的亮点在哪里?

  韩元利:《暂行办法》出台的最大亮点是: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让四类社会组织“进得门”,改变了双重登记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登记必须先找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做法。对于符合认定标准的四类社会组织,“在办理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的,可以出具征询函,解决了一些社会组织成立时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难题。

  记者:《暂行办法》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如何界定?

  韩元利:《暂行办法》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的定义作了明确的界定: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记者: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韩元利:《暂行办法》规定了三种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原则。对于社会团体,由于存在活动地域的限制,仍然采用原有的分级登记模式;对于基金会,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将登记权限由自治区下延至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后登记管理机关的层级管辖依据自然消失,又无活动范围限制,且大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服务对象往往沉在基层,因此,规定其原则上由住所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这既有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顺利落地,也不影响其在其他地区开展服务。针对四类社会组织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的特点,规定这类组织原则上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

  记者:《暂行办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条件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

  韩元利:《暂行办法》突破制度障碍,从优化培育发展环境、重点发展基层社会组织的角度出发,通过9项措施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概括地说,就是“两允许、两降低、两取消、一简化、一鼓励、一缩短”。

  “两允许”:针对社会团体登记时的限制性规定,提出了两项突破性条款。一是突破“一业一会”“一地一会”限制,允许“一业多会”,以适度竞争的方式,打破资源垄断,促进行业协会提升造血功能,实现优胜劣汰;二是突破社会团体名称不得使用字号的限制,结合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允许其名称使用字号。

  “两降低”:针对登记条件过高,影响基层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了两项突破性条款。一是降低会员数量标准。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成立相关行业协会,单位会员数量降低为15个以上;其他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二是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不仅解决了基层社会组织登记时面临的资金难题,也给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开辟了空间。

  “两取消”: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提出了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批。社会团体筹备审批取消后,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审批事项取消后,可以按要求自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一简化”:指简化验资手续。《暂行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一鼓励”: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采用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志,形成品牌连锁服务。这解决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多个服务点都必须在不同地区注册登记、服务管理效能不高、品牌发展能力不强的问题。

  “一缩短”:缩短审批时限。《暂行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正式受理登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作出准予成立登记批复,及时制发登记证书。审批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

  记者:如何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成立属于四类社会组织的后续管理问题?

  韩元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出台前已成立且属于直接登记范畴的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注销等事项时,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办理年度检查时,无须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也就是说,《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除对政治、法律、宗教、涉外、异地商会、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等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外,在办理变更、注销等事项时,参照“新办法”即《暂行办法》执行。《暂行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一律按“新办法”执行。这意味着今后我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将区分不同的社会组织类型,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并存的管理制度,这样有利于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也利于与政社分开等改革措施的实施。(记者 蒋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