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6.07.2017  13:40

桂财建〔2017〕198号    

各市、县财政局、粮食局,自治区各直属粮库: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8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和《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2017年7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8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和《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促进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对仓储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的有效期限至2019年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自治区粮食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方式,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理性,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牵头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自治区粮食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审核专项资金支持具体项目,会同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自治区级的重点项目实施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市、县(市、区)财政、粮食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粮食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本级的重点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承担全区政策性粮油收储任务的粮食企业; 

  (二)项目安排应符合地方建设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投资后能发挥投资效益的企业; 

  (三)具备启动实施项目的条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开工; 

  (四)有配套资金要求的,配套资金基本落实到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仓库维修改造。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房的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的维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对粮食仓房进行防潮防雨、保温隔热的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主要是配置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清理、装卸、输送等设备),提升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功能。对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建设的已达报废年限的仓房原则上不再维修。  

          (二)智能化升级。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粮油仓储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粮油仓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四)其他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 

   第六条   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根据全区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总体规划、各地工作进展和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比例和支持重点;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厅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市、县(市、区)和自治区直属粮库申报项目。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统一上报各市,由各市粮食、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自治区直属粮库申报项目直接上报自治区粮食局。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依据承储政策性粮油数量、维修改造仓容、项目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因素,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厅对所报项目及资金需求进行初审,确定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并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草案),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30日内,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和自治区直属粮库。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业主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按照《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执行,由市、县实施的项目按市、县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 

  (一)各级粮食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认真开展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货物、劳务提供单位,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或建设规模减少、建设标准降低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制度,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二)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一)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项目资金50%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比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规定执行。 

  (三)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本办法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办法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限额。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各级粮食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库工程验收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以及将项目实施和验收财务决算情况报送上级粮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   

  (一)专项资金下达后,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结余资金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回。  

  1.项目单位未能实施项目计划的或项目建设未完成造成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 

  2.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结余资金; 

  3.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结余资金; 

  4.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中央资金或结转一年未用完的自治区资金; 

  5.政府采购节约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结余结转数额较大(含列支结转)或调整项目多的市、县,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将适当减少专项资金支持总量和补助比例。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按照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的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无法在项目申报时填报 

  的,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报。 

  (三)自治区粮食局负责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财政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项目所在市粮食局;项目所在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粮食局,同时抄报财政厅。 

  (四)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和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除涉密信息外,及时将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对补助到企业的资金,财政厅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结果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专项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县财政局、粮食局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在专项资金分配环节。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局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专项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节约、有效使用管理资金,坚决防范和杜绝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将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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