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02.2017  11:07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电〔2017〕3号)要求,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主动作为,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传达学习领会会议精神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春节前夕,周红波市长、刘为民副市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1月25日上午,市民政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学习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方向、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荣誉感。各县区民政部门也及时传达学习了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全面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会议精神落实。

  二、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为确保困难群众过上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早安排早部署,春节前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共5330.295万元。其中已发放城市低保金10719人次564.6万元,农村低保金155803人次2941万元,农村五保供养金20237人次851.395万元;同时还为全市农村五保对象发放2017年春节一次性生活补助金449.66万元。按时发放1月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9262万人,发放金额96.3万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5572万人,发放金额227.86万元。按时发放1-2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2274人次,其中机构孤儿878人次,发放金额87.8万元,散居孤儿1396人次,发放金额111.68万元。

  (二)落实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货币形式发放,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各县以货币形式发放,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30元提高到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从2016年8月1日起,我市各城区(开发区)、横县、宾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00元,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此外,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各城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每人每月500元,各县城市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标准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三)深入推进脱贫攻坚低保支持计划。为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我市认真组织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比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促进低保兜底脱贫。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全市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5010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对象与贫困人口重合率为82%。

  (四)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做好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我市于2016年9月份制订了《2016-2017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受灾村屯认真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排查工作,积极筹措冬春救助资金,做好灾民冬春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截止2017年2月6日,全市共发放冬春救助资金445.67万元,救助受灾困难群众24295人。印发了《2016年南宁市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扎实做好灾民倒房重建工作,2016年全市倒损农房需重建38户,截止目前,第一批23户已全部竣工,第二批15户已陆续动工,力争在2017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对因灾倒房重建户在住房未建成前,采取了暂借住亲戚、邻居家等方式做好因灾倒房重建户临时安置工作。

  (五)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南宁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南宁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市本级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围绕儿童权益优先和分类施策、精准保护的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做好六个“落实”:一是落实家庭监护责任;二是落实强制报告责任;三是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四是落实控辍保学责任;五是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六是依法打击遗弃行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合力善为、标本兼治,解决好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各县区也相应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成立本级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各项保障工作。

  (六)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我市于2016年12月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要求,强化“兜底线,救急难”服务功能,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寒冬季节期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得到救助服务。春节期间,我市在露宿人员集中区域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增加巡逻车次,扩大巡视范围,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在开展主动救助的同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街头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街头流浪救助管理等。1月20日至26日春节前夕,全市街面劝助流浪乞讨人员483人/次、进站救助183人/次,发放衣物203件,发放鞋子98双,发放食物304盒。

  (七)积极开展春节困难群众走访慰问活动。2017年春节来临之前,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慰问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活动,发放春节慰问金(慰问品)共计1550.53万元。其中,全市各级领导上门走访慰问城乡低保、五保对象2143人,发放慰问金45.93万元,发放慰问品折款16.66万元;普遍慰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9499人,发放慰问金449.66万元。全市各县区、开发区在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及时发放到位基础上,认真做好对本辖区优抚对象慰问工作安排,春节前夕共慰问各类优抚对象3.5739万人次,发放慰问金(品)987.91万元;帮扶困难优抚对象702人次,开支救助金额50.37万元。

  (八)加强节日期间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机构等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春节前夕,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了对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各乡镇敬老院、五保村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要求各级福利养老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做好24小时值班安排,注意防火防盗。由于保障措施到位,春节期间我市各类福利、救助、养老机构未发生一起火灾等突发性安全事件,机构中的救助供养对象生活得到了妥善安排。

  三、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到基层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于2月4日成立了南宁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房局、城乡建委、卫计委、残联分管副局长(副主任、副理事长)领导担任。各县区也在抓紧建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中。下一步,我市将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要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生活。落实各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各项补助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推动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困难群众保障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困难群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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