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款失败告上法庭 未约定保证期限 债务担保人免责

26.10.2015  09:48

   案发地:江南区

  追款失败 未约定保证期限 债务担保人免责

  (阿强在借款时,要求附上担保人,其本意是当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时,担保人能顶替。然而,他并没有注意到,担保也是有期限的。如今,因为错过担保期限,担保人免责。)

  这笔债务要从2013年2月4日说起,阿强将25万元借给了小华,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半年后归还。因担心小华没有偿还能力,阿强要求小恩等三人为这笔债务做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同年8月3日,债务到期,如阿强所担心的,小华没有钱偿还,在多次追讨无果后,阿强于2014年5月28日,将小华、小恩等人一并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小华偿还本息,小恩等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协议》真实有效,小华需归还阿强25万元借款。对于小恩等三人,法院认为已过担保时效,小恩等人可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协议》没有约定保证期限,这意味着,小恩等人的担保期限为2014年2月3日。阿强是在此后才向法院起诉,那么,该担保时效已经超过,小恩等人可免责。

  法眼观察:

  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借款,债权人一定要与保证人就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保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权利一定要在保证期限内,不然保证人可提出抗辩,依法免除保证责任,一旦此种情况发生,将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法眼三人组 记者    梁    侦    蒋爱云    梁静 通讯员    赵福金    樊雪萍 蔡梦婕    陆晓明 陆世任    赵海冰 方宝莹 本文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