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 违法者或进黑名单

19.10.2016  11:3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完成起草。该《条例》拟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日前,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纳税人跨国、跨区经营越来越频繁,电子商务、网上交易越来越普遍,纳税人的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越来越多元化,税源分布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结构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涉税信息交换不流畅、不及时、不共享,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

  为此,在增进对收税人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并为所有纳税人提供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服务。

  在对待合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要给予适当便利。如,税务机关应当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提供便利;对于纳税“黑户”者,要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人员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待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仍未结清有关费用的“老赖”,将依法通过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税务机关移动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一旦出现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车船、林权等权属登记、变更的情形,《条例》规定,需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如果未按规定提交的,有关部门暂不予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具体办理情况。

  另外,明确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检举人奖励。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