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立法专家论证会

14.09.2016  02:08

9月6日,南宁市法制办组织召开《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会,会议由市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侯康顺主持。会议邀请了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韦达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尹翔,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睿,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春林、邓炜辉,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廖原,市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余光辉,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蔡小桂,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林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宇航等10名专家参加。

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就社会治理制定的“规则”,其弥补了成文法滞后社会生活变化的缺陷,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据不完全统计,我市仅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就有400余件,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部门也制定有数量不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民生、规范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底数不清;过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被闲置;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不当措施,影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够规范,听取民意的程序不够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对执行绩效的评估不够到位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亟需“规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纳入了2016年度南宁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论证会上,与会专家重点从科学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围绕草案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限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公开征求意见、备案合法性审查前置、定期评估清理等制度展开热议。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草案建立的上述制度,对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有着积极意义,但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体差异,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专家还就如何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市法制办将结合专家论证的成果,对《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