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法制办组织召开《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立法专家论证会

31.10.2016  11:34

10月27日,南宁市法制办组织召开《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立法专家论证会,会议由市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侯康顺主持。会议邀请了自治区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莫晓敏、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钟建国、自治区审计厅法规处副调研员周伟平、市委党校副校长黄东耿、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副主任韦达峰、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覃福晓、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理论法教研室主任邓炜辉、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科研所副所长邓宁、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波等专家参加论证。

2003年,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详细规定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办法》施行13年来,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有序开展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南宁市的政府立法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对立法体制机制等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办法》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南宁市政府立法工作发展的要求。为了适应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新期盼,将南宁市多年来在政府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市人民政府将对《办法》的修订列入了2016年政府立法计划。

新修订《办法》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在推动科学民主立法方面有新举措。拟通过建立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立法协商制度、立法咨询员制度、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制度、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等一系列制度,将科学民主立法工作推向深入。二是在推进精细化立法方面有新举措。充实了对立法项目来源的规定,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向教学科研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定向征集规章立项建议;对于通过各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建议交由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并反馈建议人;增加了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不成熟、有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二年有效期规章的立法的特殊规定;确立了市政府法制部门在规章审查阶段深入基层调研的工作制度等。三是在着力提升立法成效方面有新举措。对规章的实施部门做好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作出了规定,要求实施部门在规章公布施行前应当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为规章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对规章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作出明确规定,如规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对专门事项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该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与规章同步公布实施;建立了规章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完善了立法后评估制度,并作出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规定;建立了规章清理长效机制,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每隔5年组织对规章进行清理。 

当天的论证会主要围绕规章制定权限问题、如何更好地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如何更有效地推动规章宣传实施工作等焦点问题展开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政府立法工作有重要意义,新修订《办法》紧扣政府立法工作新的形势要求,着眼于当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强化科学民主立法,是值得肯定的。专家同时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一是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二是建议增强科学民主立法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增加有关社会公众有权对修改、废止规章提出建议的规定,真正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四是建议采取更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规章宣传实施工作,提高规章的公众知晓率和参与率;五是建议做好政府规章与人大立法的衔接,对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有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的规章,应当如何与人大立法相衔接的问题,建议从立项、起草、审查、评估等各个环节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