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开区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09.11.2016  20:31

2016年10月11日和10月18日,经开区管委会杨贵山副主任代表经开区管委会先后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两起原告不服强制拆除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规范有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诉请的依据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双方都摆事实讲道理,整个庭审过程进展顺利。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实施以来,经开区认真落实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2015年1月30日南宁市印发的《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法》。为高效、准确、规范地做好经开区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切实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年10月27日经开区管委会制定出台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制度》,明确要求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管委会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领导班子成员)应出庭应诉。经开区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表明了经开区管委会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