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公开遴选第一批管理人公告

05.12.2014  12:53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人遴选办法》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南宁)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就征集第一批管理人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概况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南宁)基金拟由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南宁)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联合国内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投向南宁市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引导基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发合作办公室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理念进行投资运作。首期引导基金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亿元,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首期引导基金设立后,引导基金理事会将选聘国内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发起人之一,负责按1:4的比例向社会募集资金,设立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南宁)基金,投向南宁市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南宁)基金募集设立后,将委托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进行运作。

   二、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理念进行投资运作;

  (二)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设立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

  (三)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规模的20%,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五)首期引导基金投向南宁市生物医药产业,由引导基金参股新设立的产业基金,按1:4的比例向社会募集资金。

   三、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国家及南宁市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应征人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受托管理本基金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基本情况相关材料

  (三)投资管理综合能力相关资料;

  (四)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能力相关材料;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材料;

  (六)对本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1、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协议、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股东名录、董事会人员名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的基金规模的证明文件,由托管银行出具;

  4、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应征注意事项

  (一)引导基金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二)请应征机构自行查阅《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南宁)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人遴选办法》(详见公告附件),并按该两个文件规定,准备相关应征材料。

  (三)应征材料需装订成册并提供正本1份副本6份。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四)应征基金管理人应在提交应征材料的同时,缴纳1万元人民币押金,方可参加方案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获得引导基金理事会正式选定的基金管理人,若自动放弃基金管理人资格,将不退还其所缴押金;其余情况均在引导基金理事会通过本网站公布征集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押金缴纳帐号:2102 1122 0930 0074 808

  开    户    名: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开    户    行:工商银行南宁市府支行

  (五)应征材料请报送至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地址:南宁市东葛路129号1405室,邮编:530022,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及电话:韦先生 0771-2189225,蒙小姐 0771-5705352,张小姐 0771-5779044。

  (六)本次公开征集时间至2014年12月15日止(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附件1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人遴选办法

   一、  基金的性质

  为引导和集聚社会资金投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创新管理和运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特设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本基金是政府引导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实现产业发展和投资者的共赢。

   二、基金的运作

  由自治区北部湾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经济区各市政府财政共同出资2亿元,分别在各市设立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引导基金,并委托基金管理人按一定比例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在经济区各市分别成立专项投资基金。一支专项投资基金规模约为10亿元,基金存续期为5-8年。首期专项投资基金在南宁和北海设立,分别为广西北部湾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南宁)基金和广西北部湾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北海)基金。

  专项投资基金作为股本入股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下属的平台公司。各平台公司在资本金充足、抵押、担保充分、现金流支撑、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外融资。平台公司将资金投资于产业园区整体开发、公共服务配套以及园区产业项目。优先级部分采取承诺出资、每年固定回报、到期全额原价回购的模式。基金与入股的平台公司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并获得约定的固定回报。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年费率按基金资产净值计提。基金存续期满由各市政府指定机构按原价全额回购基金所持股份。

   三、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四、基金管理人的遴选

  (一)遴选的形式

  采取公开征集、专家评选的形式遴选基金管理人。应征人按照要求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应征材料。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应征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征人应符合引导基金对于基金管理人基本条件的要求,方具备应征资格。由引导基金组建的遴选委员会委员按照遴选标准,分别独立对通过资格预审应征人的应征材料进行比较和评价,并记取相应分数加总。遴选委员会将评分结果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确定获选人。遴选结束后将遴选结果对具备应征资格的应征人进行通报。

  (二)遴选委员会的组成

  遴选委员会分别由自治区北部湾办和地方市政府各派出1位代表,以及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3位相关专家(共5人)组成。

  (三)遴选的标准

  遴选委员会对应征人的基本情况、投资管理综合能力、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能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本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五项进行考察和比较,并评定相应的分数。各项目的评分标准如下:

  1.基本情况(10分):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沿革及基本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其中:             

  (1)公司沿革及基本财务状况(4分);

  (2)注册资本(6分)。

  2.投资管理综合能力(13分):包括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员、基金管理规模、基金管理业绩、投资管理策略,其中:

  (1)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员(3分);

  (2)基金管理规模(5分);

  (3)基金管理业绩(5分);

  3.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能力(15分):包括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以及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再融资等配套金融服务的业绩和能力。

  4.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4分):

  包括内部控制规范及运行情况、风险防范策略及运行情况,其中:

  (1)内部控制规范及运行情况(2分);

  (2)风险防范策略及运行情况(2分)。

  5.对本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58分):包括拟设专项基金的基本规划、基金募集规模和速度、对投资回报以及管理费的要求,其中:

  (1)拟设专项基金的基本规划(8分);

  (2)基金募集规模(5分);

  (3)基金募集速度(5分);

  (4)对基金投资回报的要求(20分);

  (5)对基金管理费的要求(20分)。

  (四)应征人所需提交材料:

  1. 基本情况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概况:基金管理机构设立背景和目标、公司沿革、发展历程、组织形式、经营方针、投资绩效等;

  (2)基金管理人最近3个财务年度或者成立以来(未满3年)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最新财务月报表;

  2.投资管理综合能力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2)基金管理人当前受托管理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投向;

  (3)3个以上或者成立以来(不足3个)作为领投的投资案例以及1个不成功案例介绍;已投资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领域、投资时间、投资形式、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退出方式、项目是否有后续增值融资等;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4)投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3.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能力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以及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再融资等配套金融服务的案例报告以及相应的基础设施投资协议和融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4.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控制规范及运行情况报告;

  (2)风险防范策略及运行情况报告。

  5.对本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拟设专项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拟设专项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拟设专项基金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设专项基金的管理团队情况;拟设专项基金投资管理策略,投资退出和分配以及相应的资金划转、结算流程、跟踪文件及其它操作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关于费用承担和收入享有边界的说明;

  (2)拟设专项投资基金资金募集时间计划、募集规模以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基金确保各出资人出资到位的措施、出资人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和补救预案;

  (3)拟设专项投资基金对投资回报以及管理费要求;

  6.其他相关材料:

  (1)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协议、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股东名录、董事会人员名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的基金规模的证明文件,由托管银行出具;

  (4)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附件2: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南宁)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市场引导作用,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促进南宁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自治区领导关于创新北部湾重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方法、优化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有关指示,结合南宁市全面深化改革、积极探索产业投融资新模式的要求,设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南宁)引导基金(下简称“引导基金”)。为顺利推进引导基金设立,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

  引导基金是由自治区和南宁市两级政府出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目的是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参股设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下简称“产业基金”),加速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及产业配套,引导和促进产业快速向园区集聚,推进南宁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引导基金将在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增强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参与设立专项产业基金,为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融资提供新渠道,加快形成设施完善、产业配套良好、符合集群化发展要求的产业园区。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质量和效率。三是发挥政府引导产业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南宁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引导基金的资金规模和来源

  首期引导基金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亿元,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以后各期引导基金的规模。

   三、引导基金的组织结构

  (一)决策机构

  1.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理事会。引导基金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自治区北部湾办常务副主任李延强担任理事长,自治区北部湾办分管副主任王雄昌、南宁市分管副市长伍娟担任副理事长,自治区北部湾办分管处室、南宁市金融办、南宁市北部湾办和南宁市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成员。

  引导基金理事会对以下事项享有决策权:

  (1)制定引导基金章程等重要制度;

  (2)确定引导基金的合作机构;

  (3)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合作方案;

  (4)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5)考核评价引导基金的绩效等。

  各理事会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引导基金的组建;参与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做好设立引导基金指导工作;协助南宁市引进与引导基金相关的重大项目等。

  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的组建;负责制定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相关扶持政策;参与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等。

  南宁市金融办:牵头制定引导基金相关制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引导基金考核评价;参与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参与拟定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备选清单等。

  南宁市北部湾办:牵头拟定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备选清单;参与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参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引导基金考核评价等。

  南宁市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参与引导基金投资决策;配合做好拟定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备选清单;参与引导基金考核评价等。

  2.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的具体执行和理事会日常事务的办理。办公室设在南宁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南宁市金融办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

  引导基金由名义出资人设立公司制法人实体。该法人实体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利,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面向国内外征集引导基金合作机构;

  2.负责参股合作方案的初审和产业基金的注资组建;

  3.履行引导基金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引导基金运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二)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设立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

  (三)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规模的20%,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五)首期引导基金投向南宁市生物医药产业,由引导基金参股新设立的产业基金,按1:4的比例向社会募集资金。

  (六)产业基金按下列流程设立:

  1.由管理引导基金的公司制法人实体公开向社会征集合作的普通合伙人(GP);

  2.由引导基金理事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拟合作的GP团队、业绩、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专家评审小组将评审意见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

  4.由管理引导基金的公司制法人实体按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的意见设立产业基金。

   五、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规则

  (一)引导基金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

  (二)引导基金暂不设立日常运营团队,其职责由理事会办公室暂代履行。引导基金理事长对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三)理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六、设立方案的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自治区北部湾办、南宁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南宁)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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