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庄家出老千将其绑架 一审不服上诉二审改判七年徒刑

21.05.2015  13:23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孙晓梅)男子文某与他人聚众赌博输个精光,因怀疑庄家陈某出老千,最后伙同他人绑走陈某。后者在交了5万元赎款后获释。随着警方介入,文某等人陆续落网。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文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结此案,撤销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文某有期徒刑七年。

  麻将馆门口绑走庄家

  2013年9月,文某和李某等人在一家麻将馆赌博,因怀疑庄家陈某出老千赢了他们2万多元。为要回赌资,当天凌晨5时,文某、李某伙同“黑鬼”“番薯”“大傻”(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麻将馆门口,威胁陈某并将其劫持上一辆面包车。随后,李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没有随文某等人上车,其余几人开车将陈某带到一个沙场内平房处限制人身自由,“黑鬼”逼迫陈某找人筹集5.5万元赎金才能离开,其中超出赌资部分作为他们的辛苦费。当天下午2时,文某等人收到陈某托人送来的5万元后将陈某释放。陈某随即向警方报案,参与绑架的5人陆续落网。

  上诉辩称不构成绑架

  2014年2月,此案一审开庭,法院认为,文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经一审判决,文某和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此,李某无异议,而文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文某不构成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遂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文某及其辩护人在庭上辩称,文某在整起绑架事件中并没有参与策划,只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文某认为,在拘禁陈某期间,自己没有动用刀具威胁陈某,更没有打电话给陈某家属要赎金,而是陈某主动提出要还钱,他也只是想拿回对方出老千输掉的钱。其辩护人认为,赌资并不是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文某行为不符合索财型绑架罪,且对陈某的拘禁时间短、社会危害小,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法院轻判。

  公诉方认为证据充分

  公诉方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明确文某同其他另案处理的同案人一同构成绑架罪的事实。本案中李某和文某处于同一法律事实,但是主观目的不同,因此对二人的定罪不同。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文某构成绑架罪。文某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朋友索取的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应以绑架罪一罪处罚。就本案证据而言,文某不但向受害人索要输掉的赌资,还要求对方给辛苦费,且充分证据表明其参与了每一个作案环节。虽然最后只分到了8000元,但这并不能片面隔离其与整起案件的关系。此外,文某是累犯,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综合考虑情节,量刑适当。

  老友说法

  二审中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为索取自己输掉的赌资而非法拘禁他人后,又伙同他人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陈某的朋友索取其输掉的赌资以外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的犯罪活动中,文某伙同李某共同谋划非法拘禁被害人。文某在绑架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考虑勒索超出赌资的犯意不是文某提出,可视其为在绑架行为中作用较小的主犯。又因文某行为属于为索回自己赌债而伙同他人采取强行控制、绑架他人手段,且勒索的财物数额不大,并主动释放人质,尚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文某量刑过重,故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以绑架罪改判文某有期徒刑七年。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