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垃圾信息谁来管? 专家:平台应承担主体责任

16.05.2016  20:43

【原标题:网络垃圾信息谁来管?怎么治?

  专家和代表委员认为需四管齐下,即网民更理性不盲信、平台承担主体责任、加大监管惩罚力度、尽快填补法律空白】

 

姚雯/漫画 

  百度搜索摊上事儿了,朋友圈里不时冒出推销客来,鸡汤软文读到最后是倒人胃口的小广告……

  IT引擎带动了新媒体的蓬勃发展,浪潮席卷的同时,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付费搜索、鸡汤软文、虚假广告等违法乱象伤害着网民的感情,还有权益。

  网络虚假信息该管管了,这无疑是当下舆论的普遍共识,更是代表委员、专家学者的热议话题。问题在于,谁来管?怎么管?

   网民:用理性炼就一双慧眼  

  你是否还记得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后,网络谣言引发国人抢购食盐的疯狂?你是否在朋友圈里,看见甚至转发过诸如“不转不是中国人”“每天吃它健康活到一百岁”这样的文章?互联网引发了信息大爆炸,但在海量信息中,不乏伪科学、鸡汤软文、八卦谣言乃至虚假广告,如何甄别,考验着7亿多网民的智慧。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协副主席程东红看来,虚假广告、鸡汤软文泛滥的背后,也反映出我国公民科学素质仍然偏低。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仅有6.2%,相当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本世纪初的水平。

  德国启蒙哲学家康德说,不成熟的状态是,不经别人引导就对运用自我理性无能为力,相应的,成熟的状态是,能够独立娴熟地运用自我理性,作出科学判断。而目前我国公民科学素养的缺乏,足见启蒙仍是一项有待推进的全民工程。

  公民应当具备哪些科学素质?程东红说,主要包括了解必要的科技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平台:净化网络的主体责任不容推卸  

  提升网民科学素质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逐步推进。但网站绝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也不能在净化“网络空气”上无所作为。

  在4月19日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谈到了网上信息管理的问题,指出网站“负主体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则要加强监管,共同走出一条“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新路”。

  可见,网络平台对其用户发布的包括有偿信息在内的一切公开内容,进行审核、监管,筛除封杀伪科学、色情低俗、八卦谣言、虚假广告等垃圾信息,净化网络空间,乃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

  在互联网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王晓清(化名)告诉记者,网络平台如果任由用户发布鸡汤软文、虚假广告、八卦谣言等不良信息,那纯粹是不想管,而不是管不了。就技术层面而言,网络平台可以通过设置关键词来筛除一批明显不合格的信息,还可以通过人工抽查实现精细化审核,对于达到一定点击率、转发量的帖子,要重点关注审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信息,坚决查封,并记录IP,防止换个“马甲”卷土重来。

  如此看来,关键问题在于,互联网企业能否积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监管:严格执法加大惩罚力度  

  今年5月以来,魏则西事件将国内互联网巨头百度搜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相关报道和评论纷至沓来。

  “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及其广告联盟,都用‘推广’代替‘广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淆展示。”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王旭东认为,竞价排名这种推广形式,实际上就是广告,而且是不正当的广告营销手段。

  出于对互联网医疗广告乱象的担忧,王旭东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提交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管的建议。他建议,对于打击虚假医疗广告要建立国家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更重要的是,加大对竞价虚假医疗广告的惩罚力度,让违法成本远远超出违法收入。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一位百度前员工(应其要求匿名)介绍,推广业务要不要砍掉医疗这一块儿,在百度内部其实早有争议,为此还引发一些中层干部离职出走。他说,诚然任何营利性企业的本质都是逐利的,但商业行为必须契合社会公序良俗,符合法律规定。竞价推广在没有明显标识的情况下,非常容易与自然搜索混淆,不仅损害网民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更有基于“金钱至上”逻辑的信息垄断嫌疑。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无论是搜索引擎单纯根据竞价排位发布推广信息,还是微信公号借助鸡汤软文推销不法广告,都负有不容忽略的法律义务。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由国家网信办牵头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近日发布了对百度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并表示将全面清理整顿商业推广,严厉打击网上虚假信息。

   立法:紧锣密鼓呼之欲出  

  在整治网络不实不良信息引发的争议声中,现有法律的“不趁手”成为一个焦点话题。

  “制定互联网有关法律非常迫切。”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施超希望国家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

  针对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发展还存在碰撞和冲突,施超建议定期审查现有法规,使其适应互联网发展形势,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研究制定互联网领域的基本法,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浙江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刘力锐对西方发达国家治理互联网的经验有所研究,他发现美国有140多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大量司法判例,涵盖网络基础设施、言论自由、新闻出版、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网络犯罪、国家安全等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基本上形成了系统化的互联网立法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些既有经验,对于我国研究制定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实现互联网法治化治理,具有参考价值。刘力锐认为,最大的经验就是保持国家管制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从西方国家网络法案的曲折进程来看,制定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是个复杂、专业和多方博弈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一个效果与代价、意志与理性、权力和权利相平衡的过程,是一个审慎态度与法治思维兼顾的过程,是一个法律与技术相互适应的渐进完善过程。”他说。

  实际上,我国在立法过程中确实充分听取、吸纳了各方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网络安全法二审稿将于6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法律草案自起草开始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历时一年有余,此次又经过一年时间的修改完善。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该法律草案广泛征求、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开门立法。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透露,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已完成最后一轮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上半年有望颁布出台。

  更完善的法律,更有力的监管,将成为实现网络空间风清气正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