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网络平台规制须引入新方法 进行“多对一”监管

11.11.2017  01:11
 

  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24年来首次大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加上此前的消费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以及正在审议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这些法律法规均涉及对网络平台的规制。但在互联网实验室于11月8日在京举办的举办的超级网络平台竞争政策和垄断行为规制研讨会上,《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与会专家同时表达了某种担忧,即网络平台经济带给反垄断法的冲突和挑战不可小觑。

  全球互联网发展正步入平台经济时代。2017年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总收入达到1.07万亿元,首次突破万亿大关,同比增长46.8%,是国内生产总值(GDP)6.7%增速的7倍。中国互联网经历了行业间龙头企业的产品竞争、生态竞争,如今正进入平台竞争阶段。

  充分合理的竞争是保证市场活力的重要方式,中国互联网领域从来不缺乏竞争,甚至可以说正是竞争缩短了技术升级周期、优化了产品服务、提高了市场认可度,并促成了中国互联网从追赶者到领航者的转变。然而,在发展升级过程中类似“二选一”这种不合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竞争行为,从“暗箭”到“明枪”的升级行为也不应该被忽视。

  在互联网实验室高级分析师石彦红看来,国内目前对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研究还不多,也没有明确对该行为进行界定,但该行为以优势地位为前提,兼具隐蔽性、间接性和强迫性的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行为发生端不同,可以分为用户/消费者“二选一”行为和商家“二选一”行为。“二选一”行为的产生,既有平台内部诉求也有外在条件的助力。在生存、逐利和发展动机的驱使下,网络平台凭借自身优势和实力,在“相对宽松”的大环境下将“二选一”行为从梦中照进了现实,给用户/消费者、商家和竞争平台都带了伤害,不仅提高了竞争壁垒,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阻碍了技术创新、降低了经济效率,甚至减损消费者福利。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研究员指出,在当下,我国一些网络平台无论从营收规模、用户规模、业务范畴、影响力、话语权等方面多远远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实体经济当中的产业集团、企业巨头,应该也就有更多的义务来去维护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更应该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规范经营。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原理事长杨培芳认为,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壮大,其公共性和社会性越来越凸显,更应该考虑责任和利益的对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挑战主要源于网络平台作为双边市场的三个特征,即交叉网络外部性、交叉补贴的免费经营模式、搭载/捆绑销售的多维度效应。这些特征,也使得网络平台反垄断的核心问题——平台主体间的排他性协议或者独家排他性协议无法简单套用反垄断法进行判断。而目前大量的平台经营和平台竞争是通过独家排他性协议实现。

  李曙光建议在网络平台,特别是超级网络平台的反垄断问题上,应该坚持对相关市场进行经济学分析的监管原则,充分考虑市场结构、平台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竞争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协议方的市场份额、市场地位、市场成熟度和产品性质等监管元素,运用相应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综合的判断独家的排他性协议引起的现实的竞争后果。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律师提出,面对错综复杂的网络平台竞争问题,首先要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再者需要相关主体充分协作,营造开放的网络平台竞争市场环境。还有专家认为两者并不矛盾,政府在规制时也应权衡成本与风险。

  在网络平台的规制策略方面,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要引入新的思维和新的方法。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方燕认为,无论从企业层面,还是学术层面抑或政策层面,互联网平台经济革命都带来深刻影响。尤其应让传统“一对一”的监管过渡到“多对一”监管,采取多措并举,借力多个政策、多个机构甚至国家协调合作来进行。同时,事前监管过渡到事中事后监管和竞争引入。

  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主任方兴东博士表示,对于中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的行为,必须从制度根源去反思和追究。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和反垄断法尽快行动起来,出手坚决,及时惩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让法治的阳光照亮互联网领域,中国互联网才能真正形成良性竞争环境,才能形成真正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