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局出台网络经营者链接电子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04.01.2016  18:05

为了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12月30日,广西工商局印发《网络经营者链接电子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对网络经营者使用电子标识的申请、审核、变更、注销、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自治区工商局及各市、县(区)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登记注册权限负责电子标识的审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监管。电子链接标识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制作,通过广西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为网络经营者提供电子标识申请、查询、下载等服务。电子标识的审核、发放,由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标识的审核、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暂行规定》明确,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应当通过广西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注册会员、填写基本信息并提交电子标识申请表,提交证明经营主体的各类资质材料;网站(网页)权属类材料,包括ICP备案号、域名证明等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网络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其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验完成。申请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下载电子标识代码,并在其网站(网页)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页尾醒目位置贴置电子标识。电子标识的链接地址必须指向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指定的页面,任何网页不得提供或呈现虚假电子标识。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支持并协助在其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店经营者贴置电子标识。

暂行规定》明确,使用电子标识的网络经营者,有营业执照变更、网站(网页)名称变更、网址(域名)变更等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申请变更;有网络经营者主动申请办理电子标识注销,网络经营者已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网站关闭或者域名失效超过6个月的,网店关闭或者网店所在网络交易平台已停止向其提供交易服务或信息发布服务超过6个月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在主页页尾醒目位置贴置电子标识,经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等情形之一的,电子标识发放机关应当注销其电子标识。

暂行规定》对网络经营者未公开电子标识或者营业执照登载信息和网络经营者仿冒、伪造电子标识,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电子标识等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