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10月1日起施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9.09.2016  13:33

  9月2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称,我区从10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施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食安办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强在会上介绍了《办法》的主要规定,以及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措施。

 

  据介绍,《办法》对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作了四项主要规定:一是规定了网络平台和入网销售者的义务;二是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管辖;三是规定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四是规定了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要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二要落实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三要网络设施设备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要求;四要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五要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六要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七要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了规定。一是需取得相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二是明确不得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具体行为,三是需公示相关信息,四是要落实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对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营养配方食品,《办法》强调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李勇强副局长指出,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六项主要措施来贯彻落实《办法》:一是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二是加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三是加大网络交易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四是实施线上线下联动执法、同步监管。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重点查办一批消费者反映问题集中、社会关注度高、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六是及时曝光网络销售食品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震慑违法犯罪,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新闻宣传处、稽查局的负责同志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网等媒体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