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视域下开展民生检察工作的路径探究——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13.11.2015  10:06

群众路线视域下开展民生检察工作的路径探究

——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龙晓慧 *

 

内容摘要:群众路线是一个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归依的价值理念追求,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工作路线,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成效价值。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决定了在新历史时期,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坚决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从实然和应然性的分析角度,认为新时期基层检察院开展民生检察工作要贯彻落实好群众路线,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意识、强化服务群众工作能力、积极创建群众工作平台机制,才能始终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群众对民生检察工作满意度的提升。

关键词:群众路线  基层检察院   民生检察  

 

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决定了在新历史时期,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坚决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笔者从实然和应然性的分析角度,对新时期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民生检察工作进行深入探讨研究,期冀对检察实践工作有所助益。

一、民生检察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理论渊脉

(一)“民生”话语的历史考察

      当前,民生问题是我国社会各界热议的重要话题。与“检察”一词不同,“民生”在本质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中国古典政治词汇,可谓古已有之。通说认为“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转》[①]里,“民生在勤,勤则不匾,是勤可以免饥寒也。”这里的“”,只是单纯的指百姓,意思是人民的生计在于勤劳,只要勤劳就不会缺衣少食。之后出现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闻之以政也,民无不为本也”、“民为邦本”等民本主义思想,究其背后的政治语境,不难看出,中国深远的农耕文化的影响和以民本为重要内容的中国古代皇权统治。

民生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上的民生是指,凡是关联民生的,囊括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的内容,都是属于民生领域范畴的。这充分体现了“民生”具有的高度重要性和综合性,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民生的界定又显得过于宽泛,几乎可以延伸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让人倍感模糊和笼统。狭义的民生,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基本发展机会、发展能力和权益保护状况等等[②],它是具有现代意义的民生内涵,它与民主、民权相互倚重,从过去单纯指物质领域的生产、生活资料,提升到一种既有物质也有精神的生存和生活状态。

如今,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民生这一词汇的涵义进一步丰富,由物质生活层面的需求逐渐拓展到全方位、多领域等层面需求。

 

 

 

表1:2014年人民网两会热点话题调查排行(统计时间截至2014年3月3日0时;单位:票)[③]

 

表2:近5年两会十大热点话题人民网调查排行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以近52万票位居首位的仍是历年来网民最关注的“社会保障”,而“反腐倡廉”话题由2013年关注度第3位升至2014年的第2位,紧随其后的是“食品药品安全”。在表2在人民网公布的两会“十大热点问题调查”中,“社会保障”高居热度排行榜第1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众对民生热点问题的关切。在这些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反腐倡廉、食品药品安全、司法公正、环境治理等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也是密不可分的。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它的基本职能是保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法院诉讼活动、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究察,保证公务活动的合法性等。以上这些职能看似都不能直接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但是其本质和核心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调整和规范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全力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目的宗旨上看,解决民生问题与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并不疏离,而是是完全一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学习贯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任务来抓,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群众呼声,有针对性的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和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④]民生检察”一词恰是在群众路线的语境下,对检察工作中的最本质的人民性贴切的概括和总结。

(二)“群众路线”的文本解读

群众路线本质上与民本思想殊途同归。中国古代传统的“民本思想”是群众路线最早的历史渊源,其思想核心指向都是百姓群众。但“群众路线”里的“群众观”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催生出的,近代的群众路线来自于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党和人民群众关系的理论构成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第一次把群众路线确定为毛泽东思想三个“活的灵魂”之一,并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前两句话解决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问题“怎么看”,后两句话则解决了马克思主义观关于人民群众问题“怎么办”,一个是世界观,一个是方法论,两者有机结合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整体内容。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中国实践创造的产物,是我们党在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活动中得出的十分宝贵的历史经验和总结,在当前解决很多问题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成效价值。

(三)民生检察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应然性分析

1.政治方向要求。群众路线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工作路线,其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归依的价值理念追求体现我们党最根本的政治观点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民生检察工作是党领导下各项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把群众路线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在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时,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和方法,把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时,要坚持以人为本,讲究方法策略,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

2.法律文本依据。一是由检察权的人民性决定。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体现了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根本政治属性,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⑤]二是由检察权的司法性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来行使职权,同时检察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法律的执行落实。以上法律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监督法律进程中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这也成为了将检察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的重要法律依据。

3.能动性职能导向。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变动,改革发展必然会调整涉及到各领域、各主体的利益格局,我国当前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多发期”,群众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局面,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实践表明,旧的社会管理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管理发展需求,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对此作了总体规划建构,即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我国进行的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司法元素的能动参与和共同作用,而我国检察机关正是具备了区别于西方国家被动式司法模式的主动司法功能,即能动司法性( Judicial Activism)[⑥] ,这一性质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部门联动协同要义是相互契合的,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应有所作为。如中央要求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纠纷矛盾中要达到三个效果统一,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就要积极深入群众中,主动听取群众诉求,才能发现问题,解决矛盾,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避免增添新的矛盾,形成办案阻力。

二、新时期民生检察工作贯彻群众路线时呈现的新特点

      党的十六大以来,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来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成分多样化、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时期,这“四个多样化”带来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四个深刻”变化,即: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⑦]在这样一个大变化、大变革的时代环境下,新的历史时期,基层检察院开展民生检察工作在贯彻群众路线时也发生了一些的新变化,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对象主体的多元化

20世纪90年代初,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转变过程中,造就了多元化的有时代标志的群众主体,如不仅有工人、农民,还有个体工商户、下岗工人、农民工等社会群体。21世纪初,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催生出了一批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较强的、表达法律诉求方式更加多样化“网民”群体。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和城镇化的发展,也产生了诸如农村五保户、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弱势群体,这些新群体都给基层检察院开展民生检察工作在服务面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主体思想的对抗化

检民关系本应如鱼与水相互交融的关系,应真正达到检民一心、思想一致、感情融洽。由于小部分基层检察人员执法不公、作风不正等现象存在,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正义的朴实情感,进而引起群众的质疑、误解和不信任,尤其是一些群众在经济生活贫困、行使权利时得不到应有公平保障时产生抵触对立情绪,因收益分配不公而产生心理落差失衡。这不利于新时期检民关系在交流沟通中缩小距离,反而有拉大了分歧与拉开了界线的趋势。随着分歧与界限的拉大,使得群众对司法机关逐渐产生敌视、对抗等负面心理。

(三)服务内容的多样化

过去开展民生检察工作,主要是围绕法律业务问题展开,对象主体的合法权益居于中心地位。新时期民生检察工作,由于对象主体诉求层次的多样性,所以不仅要围绕对象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还要在适当的条件下围绕主体在思想上、经济上、社会生活上等方面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关切和帮助。如逐步建立起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⑧]等,这也更加体现出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突出检察权人民性的本质和外延。

(四)检民关系不稳定化

过去由于信息渠道狭窄,信息发布往往处于不对称不透明状态,从单一渠道获得正面信息的群众往往很少有意识的去质疑信息的背后的真实性,检民关系呈现出稳定发展的态势。如今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报道鱼龙混杂,群众的非理性感情极易被激发,加之仇官、仇富、仇权的对抗心理影响,在现有社会形势下,过去稳定的检民关系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如何让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满意不减反增,非理性“对抗”转为理性真诚“对话”就成为新时期民生检察工作一项极具复杂性、艰巨性的探索实践命题。

三、当前基层检察院民生检察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树立群众观念认识不到位

思想引领行为,信念支撑行动。不少干警特别是检察业务一线办案干警在思想上存在模糊的错误认识,认为为人民服务是行政机关干的事,检察机关只是办案机关,办案才是检察工作的全部,在服务民生上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具体表现为在执法中重办案、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惩处、轻监督,重执法、轻民生的倾向,在工作中未能全面融入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方法,对在工作中发挥好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认识不够,甚至存在特权主义思想和霸道工作作风。这些思想和行为不仅没有为检察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助益,反而会让检察工作丧失群众基础。大量事实表明,当前人民群众中出现的问题很多都是因为没有重视群众工作,在思想上、感情上严重脱离群众造成的。

(二)开展群众工作能力亟待提高

1.缺乏法律政策的运用能力。部分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只重视实体正义而不顾程序正义,只顾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想法,生搬硬套、机械办案,忽视了群众的理解和感受,缺少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全面领会和运用法律政策的综合能力,在办案的定性处理上把握不够客观、严谨、细致、全面,还不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2.缺乏化解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少数检察机关目前虽然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有一定认识,但是对社会矛盾演化的规律、矛盾的风险评估、矛盾处置方式方法还是不能较好把握,缺少集释法说理、策略方式、群众工作艺术集于一身的化解社会矛盾能力本领。

3.缺乏与群众交流的语言能力。近年来,由于推行政法干警考读结合的招录模式,充实了一批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高学历检察干警正逐渐成为了检察专业化队伍的主体。这些新进的高学历干警虽然知识结构比较扎实,但工作阅历还不够丰富,不十分熟悉老百姓语言交流方式,在做群众工作的时候,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把规范的法言法语转换为生活化语言的能力。再则,如今网络和智能手机用户呈现井喷式增长,网民和手机用户成为当前信息受众的一大主力军。一些检察院开始尝试在网络媒体上发声,这就存在如何将法言法语转换为网言网语的问题,一方面信息受众对司法信息存在“饥渴”的围观心理,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在网络语言掌握和运用能力上亟待提高。

(三)群众工作的平台机制不健全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民生检察工作,服务人民群众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实质是相同的,都应当具备内在发展的工作规律,如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科学高效的工作制度等,这些都是其发展的重要保证。但在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民生检察工作,服务人民群众是没有完善的制度机制保障和支撑的,所以难免缺乏规范化、常态化,加之检察机关开展民生工作方面法律政策规定界限不明,如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方面,由于没有划清职能管辖范围,造成开展民生检察工作如同做慈善事业一般的错觉,久而久之,就成了“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走过场不走心”,执法为民宗旨意识没有得到落实和巩固。此外,对在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由于编制紧张、案多人少、经费不足等问题,又造成“有心无力”的局面,不能真正确保民生检察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民生检察工作践行群众路线的主要路径

(一)敬之以心,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意识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做好民生检察工作,首要任务就是打牢依靠群众的思想基础。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书写者,我国的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把人民放在检察官心中的最高位置,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要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谋划检察工作,按照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改进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真正符合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民生。[⑨]开展民生检察工作要端正思想,深化认识,转变作风,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意识,做到司法为民。一是要树立平等意识。我国的检察权来自于人民,必须用于服务人民,并受人民监督。干警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必须要摈弃官本位的不良心态,检察权就是“暴力的工具”的错误认知,要把检察权的行使当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一种方式途径。二是要坚持人权保障意识。当前,“尊重与保障人权”已写入了宪法、刑事诉讼法,成为了司法办案必须贯彻的指导性思想。在司法办案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权,坚决克服“倾向有罪,势在必诉”等与人权意识相悖的思维定势,侧重关注案件背后涉及影响到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三是要强化文明谦和意识。坚决纠正简单司法办案甚至粗暴司法办案,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司法办案。以客观、审慎、谦和的而非主观臆断、居高临下、冷若冰霜的态度对待群众诉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司法办案的目的和归宿,以赢得群众的信赖、支持和认同,减少司法办案社会阻力和负面因素影响。

(二)建之以能,强化服务群众工作能力建设

1.提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熟练掌握并运用现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把握好有罪与无罪的法律界限,敢于监督并善于监督。突出打击侵害群众生命财产权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着力监督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服务大局、服务民生。

2.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方面在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则要充分考量案件背后涉及的背景因素和社会关系,兼顾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统一,防止机械办案。及时改变检察机关仅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角色定位,改变传统司法理念,树立调处监督思想意识。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即使要打击惩罚犯罪,也应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大环境下来进行考量,更加注重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区别对待、宽严互补、宽严有度,通过案件风险评估、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正等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因素,增进社会和谐。

3.提高群众工作语言表达能力。坚持换位思考,深入群众。通过开展以提升群众工作语言能力为内容教育培训,加强对检察干警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青年干警的培训。鼓励支持检察干警到基层一线、业务一线锻炼,与群众面对面“零距离”接触,做好知民情、顺民意、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等各项检察工作和中心工作。在与群众的交流中熟悉群众的语言交流方式,充分掌握群众的心理诉求,加强自身现场说理答疑技巧,努力用群众语言辨析法理、安抚情绪、化解纠纷,尤其是对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处理决定,更要认真、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阐明事实、法律依据和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促使双方当事人均能息诉服判。注重拓展检民互动渠道,鼓励检察官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开通个人实名认证检察微博并保持更新,通过检察官在博客中书写办案手记,对公众关于法律的误解进行阐述解读,同时就一些不涉及隐私、国家机密以及重大要案外的案件进行互动交流等,以此提高检察官运用新媒体语言的综合能力,密切检民关系,共同营造全社会知法、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立之以制,积极创建群众工作平台机制

显著的工作成效只有用制度机制进行规范和固定下来,形成良性循环,才能不断推动工作科学持续发展。

1.深化检务公开平台机制建设。公开是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是程序形式,公正是实体内容;公开是手段方式,公正则是目的归宿。只有推行检务公开化,才能实现权力的阳光化、透明化,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要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原则,把握好公开与保密尺度,在不泄漏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拓展检务公开方式渠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平台、微博互动平台等新媒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能、执法程序和日常检察工作,在办公区显眼位置主动公开检察机关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办案流程、工作动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机制、落实律师阅卷制度。坚持专群结合,最大限度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坚持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并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做到把法律规定一切可以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构建检调对接平台机制。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检调对接”机制充分反映了中华民族“和为贵”、“息讼”的民族社会心理,为解决当前以民生问题为主的日益凸显的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未成年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亟需特别保护的情况下,不失为社会矛盾调处的一种新思路、新途径。如若在各方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之下,积极运用刑事和解、民事行政和解等检察手段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实现司法办案向化解矛盾的有效延伸,在个案实现公平正义同时达到契合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里,建立诉讼风险告知机制、平等协商机制和跟踪回访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检调实体和程序衔接,改进调解方式方法;积极发挥乡镇检察室调处基层群众社会矛盾作用,逐步拓宽调处渠道;加大人力、物力的支持保障,确保和提高调解成效;加强检察机关与信访、公安、法院、民政等部门的横向联系沟通,共同建立健全涉法信访联席会议、信访信息互通机制、信访申诉案件分流、转办处理机制和息诉罢访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分析和解决突出难题、共商止诉息访对策的工作合力,推动信访问题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加强检调对接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实现检察调解实现与司法调解、公安调解、人民调解、劳动医疗争议纠纷等专门调解无缝对接,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效贯穿于民生检察司法办案的过程中,着力推动“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构建。

3.构建群众利益诉求保障机制。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以做群众的贴心人为工作目标。一是建立民生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种刑事犯罪,坚决严格依法从重从快办理。突出查办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劳动生产、生态环境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犯罪案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结,并联合公安、法院共同探索建立快速办案联动长效机制。二是建立群众举报工作机制。加强集控申接访、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律师阅卷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检务接待中心窗口建设,完善12309举报电话、网上信访、来信、来访“四位一体”工作机制,落实实名举报答复、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保护等制度,认真执行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积极发挥人民群众推动反腐和社会监督工作力量。三是建立特殊群体帮扶机制。依托青少年维权岗等,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派驻乡镇涉农检察联络员和乡镇社情民意联系员的职能作用,为广大农村、基层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救助帮扶工作。四是建立民意转换工作机制。通过“检察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活动,深入宣传发动举报活动,广泛开展普法知识教育,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收集汇总群众意见建议,并筛选分析,把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诉求、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推动落实整改工作。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积极为群众落实解决问题的政策和资金,保障群众的切身合法利益得以实现。

4.完善群众联系互动机制建设。一是健全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决策机制,完善推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制度,推动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现象或法律问题进入检察政策酝酿议事议程,让检察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思想意志,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新变化。二是建立完善群众参与反腐败工作机制,规范反腐信息员、廉政监督员参与反腐败工作制度,提高他们的监督参与能力,凝聚反腐工作力量。加强与媒体舆情动态信息交流,综合各相关部门舆情动态监测信息,研判舆情动态和趋势,为反腐败工作提供决策。三是加强与群众面对面互动交流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检察干警直接联系、直接服务群众的方式,结合“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亮形象”四亮工程开展好 “一名干警联系一个以上贫困户对象”活动,把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问(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检于民)、送(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帮(帮助学习领会精神、帮助理清发展思路、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当成常规任务、常规动作来抓,切实为群众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探索建立便民利民工作措施,如设立青少年维权岗、民行维权中心、开通检察实名认证微博和公众微信号,“网上检察长信箱”等方式,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检察知识、接受案件当事人申诉等,在与网民的互动中增进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简化办事工作流程,提高部门联合协作办公效率,规范接待群众、服务群众言行举止,为群众提供热情、高效、便捷的服务,实现和群众在语言、情感、心灵上息息相通,做到紧密联系群众,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五、结语

基层检察机关的很多工作都是与群众直接相关的,检察干警要以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导向,民生检察工作要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出发,从群众关注的、群众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如侦破小案件、调解小纠纷、消除小隐患、平息小信访、解决小问题。以民生检察工作为载体,以群众路线为基本工作路线,将维护和改善民生工作纳入检察工作环节中,在思想上关注民生,感情上贴近民生,工作上保障民生,实现以民生促发展,以民生促改革,以民生促和谐,进一步营造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关注检察和支持检察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基层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

[①] 《左转·宣公十二年》,载:http://gzls.cooco.net.cn/testdetail/17245/。

[②] 360百科:“民生”,词语释义,载:http://baike.so.com/doc/2819225-2975442.html。

[③]人民网连续第13年推出两会热点调查,梳理了21个话题,向网民发起投票并搜集意见留言。调查于2014年3月3日结束,有近340万人次参与投票,载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303/c1003-24513342.html

[④] 杨威、张潜:《论民生检察对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作用》,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⑤] 曹建明:《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5期。

[⑥] 李睿:《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检察初探》,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7期。

[⑦]周德翔、铁亚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与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⑧]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⑨] 曹建明:《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