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 村干部获刑1年

08.11.2014  01:14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11月7日电(蒙学毅 欧子瑛) 村干部谢想利用职务之便,以能帮忙办好事情为由,两次收取好处费共计13400元。近日,谢某被平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  2010年至2013年,...

  中新广西网11月7日电 (蒙学毅 欧子瑛) 村干部谢想利用职务之便,以“能帮忙办好事情”为由,两次收取“好处费”共计13400元。近日,谢某被平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想在平南县丹竹镇某村担任村干部。期间,该村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谢想趁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丹竹镇某站工作人员收取该村8户危改户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900元。另外,谢想在帮助村农户申请低保补助款中,收取农户送的好处费500元。两次受贿,被告人谢想共收取好处费13400元,因与他人合作,谢想最终从中分得5700元。

  2014年4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处其他案件过程中,从丹竹镇某村危改户了解到被告人谢想有收取好处费4000元。在检察院对该两起受贿时间初查期间,被告人谢想主动到案供述自己单独和伙同他人共收受好处费13400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5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已构成受贿罪;谢想积极 参与收取钱财,对受贿事件起到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想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想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