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助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30.12.2016  14:35

  为有效保护我区“山青水秀生态美”的生态优势,自治区财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资金、政策等多重保障手段,全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好防治大气污染攻坚战、持久战,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各市县大气污染防治能力。首先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与补助资金分配紧密结合起来。2016年,自治区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治区本级财力合计21.93亿元,用于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将环保部门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结果作为转移支付奖惩分配的重要依据。其次,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充分考虑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对财政支出的影响。为鼓励各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2016年,自治区财政改革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在全区统一补助系数基础上,提高重要生态功能区涉及的市县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同时,在核定标准财政支出时,在成本差异系数中充分考虑了石漠化、森林覆盖率等因素从制度设计上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的倾斜支持。 

  二是积极鼓励各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根据《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文件精神,2016年我厅安排9000万元用于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支持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工作。 

  三是支持污染源监控运行能力建设。2016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污染源监控运行资金3133万元,鼓励支持污染源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服务社会化,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为大气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提供基础支撑,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四是加快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6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建筑节能资金4000万元,对绿色照明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照明试点和节能型校园示范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继续拓宽筹资渠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自治区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中央资金占了较大的比例,是我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厅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研究国家相关政策导向和中央资金的支持重点,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对接,争取中央资金对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的进一步支持。二要积极整合本级各项相关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通过积极整合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大力支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三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和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大气污染防治。我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政府融资平台,引进期限长、利率低的金融贷款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建设项目;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产业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BOT、PPP等方式,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投入污染减排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二是形成全社会自觉减排的良性循环。一要明确企业和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是企业,特别是大气污染严重的水泥、电厂等企业,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的实现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企业从“要我减排”向“我要减排”转变;政府主要是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以及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市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等,促进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二要支持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基础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纳入良性循环创造环境。包括支持各有关部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统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构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体系等。三要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支持各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宣传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如黄标车限行、开展无车日活动等,提升民众对大气环境的关注与保护力度。 

 

报送单位:经济建设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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