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联合转发文件进一步加强村级档案工作

07.02.2018  16:45
 
      2018年1月30日,河池市档案局与市民政局、市农业局联合转发了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村级 档案管理 ,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于2017年11月23日联合发布了《办法》。《办法》要求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办法》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村级档案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办法》还要求村级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档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进一步探索基层档案管理新模式,加强对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和提高村级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