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驾车肇事犯罪入狱 法院扣其公积金赔偿伤者

06.02.2017  17:32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韦利)从重庆来到广西的打工妹李某和周某骑电动车被小车撞伤,法院判肇事车主梁某赔偿两人近8万元,然而梁某因涉嫌犯罪锒铛入狱,分期还款协议的履行戛然而止,怎么办?日前,邕宁区法院执行局首次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的方式,让受伤的两名打工妹补偿得到落实。

  2012年7月22日,打工妹李某骑电动车搭载周某在北海市北海大道与梁某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随后,两人分别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最终判决:梁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47782.59元,赔偿周某医疗费等32065.9元。

  案件生效后,梁某没有主动履行。因梁某系南宁市邕宁区某单位公务人员,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委托邕宁区法院代为执行。

  经过调查,梁某系驾驶他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除了每月3000元左右的工资,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解,由梁某每个月分期偿还2200元给李某和周某。然而,协议执行1年多后,却突然戛然而止。后经法院了解,梁某涉嫌职务犯罪锒铛入狱,该单位已经停发其工资,案件陷入执行困境。

  被执行人没了工资,又无房无车,案件该怎么办?执行法官了解到,梁某之前身为公务员,每个月均交纳有住房公积金。经调查梁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发现,里面的余额足以支付案件的全部赔偿款。于是,执行法官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日前,所扣划的7万多元已转到了李某和周某账户。

  据悉,这是邕宁区法院建院以来第一起通过扣划住房公积金执结案件的案例。

编辑:石笑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