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26.07.2016  11:07

  近日,广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简称《过渡方案》)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过渡方案》的基本原则是在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基础上,基本保持现有自治区与市县财力格局不变,同时兼顾市县利益关系。 

  《过渡方案》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自治区和市县分享范围。国内增值税(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国内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本级16%,市县34% ;改征增值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本级20%,市县30%。 

  为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过渡方案》规定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自治区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同时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后,自治区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加对市县的财力补助,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过渡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再根据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调整情况,研究调整。 

 

信息报送:预算处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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