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9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脱贫攻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脱贫攻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培育实施方案》、《脱贫攻坚鼓励企业参与工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农村电商发展实施方案》、《脱贫攻坚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脱贫攻坚教育帮扶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脱贫攻坚科技文化扶贫实施方案》、《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增加贫困户资产收 益实施方案》等 16 个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 年 1 月 12 日
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建设全区统一高效的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基础设施资源,充分整合广西扶贫开 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已有资源,进一步改善扶贫信息化建设应用 基础环境,建成全区统一、数据集中、服务下延、互联互通、信 息共享、动态管理的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市、县、乡、 村四级高速接入。
2016 年,完成广西扶贫开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完 善扶贫信息业务系统功能。全面采集 538 万贫困人口、5000 个贫 困村、100 万移民搬迁对象的基础数据,实现扶贫系统数据大集中。
至2017 年,完成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扶贫机构网络 全接入,实现扶贫业务相关部门之间网络高速连接,全区所有建 制村接通符合国家标准的宽带网络;开发完成脱贫攻坚大数据应 用子平台 12 个应用模块,实现与扶贫业务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交换 共享,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至2019 年,完成脱贫攻坚大数据服务子平台建设,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扶贫信息查询、投诉举报、信息互动、政策导航等服务,提高公众对扶贫工作的参与度,进一步提升扶贫工作的透明度。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
1.建设支撑子平台。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中心资源, 共享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中心的云计算、云存储等服务,运行 广西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及相关数据库;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 数据中心的互联网出口、数字证书、安全邮箱、安全防护等应用 服务,有效保障平台数据安全;共享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中心 的运行维护队伍资源,采用部分外包等方式,对大数据平台进行 维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扶贫办。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下同)
2.建设共享交换子平台。制定扶贫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明确 扶贫业务相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统一扶 贫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标准,构建标准化的扶贫数据信息资源目 录体系。充分利用广西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 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信息资源库等基础信 息资源,采集税务、民政、交通运输、金融、信用、健康、就业、 社会保障、统计、城乡建设、水库移民等扶贫业务相关领域信息, 建设全区统一的扶贫数据信息资源库。(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 建设应用子平台。加快建设应用子平台 12 个应用模块,即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管理模块、帮扶需求对接模块、扶持生产发展模块、转移就业发展模块、移民搬迁安置模块、低保政策兜底模块、医疗救助解困模块、教育资助扶持模块、边贸政策扶助模块、社会扶贫模块、扶贫资金管理模块、扶贫项目管理模块。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模块功能,做到系统功能与业务同步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4.建设服务子平台。整合广西扶贫开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已 有资源,建设面向政府扶贫相关机构和扶贫对象的脱贫攻坚大数 据服务子平台,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查询、投诉举报、信 息互动、政策导航等服务,扩大扶贫开发的社会参与面,为精准 扶贫、精准脱贫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化支撑服务。(责任单位:自 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强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宽带广西”行动战 略,扩大宽带网络覆盖范围和规模,提高基层宽带网络质量和服 务应用能力。大力发展应用 3G、4G 等移动通信技术、新一代广 播电视网等技术,丰富贫困地区获取扶贫信息的手段,促进脱贫 攻坚大数据应用服务多样化、高效化、便捷化,为大数据平台建 设夯实网络设施基础。(责任单位: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新闻出 版广电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国移动广西分公司,中国电信广西分公司,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
(三)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协调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项目资金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为大数据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自治区扶贫办为平台产权单位,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为建管责任单位,重点协调项目立项、财政资金支持、部门之间数据采集共享、数据动态管理等工作事项。各 单位落实 1 名分管同志、1 名信息化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工作。建立 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对大数据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扶贫业务 相关部门需及时录入、更新、维护与本部门相关的扶贫业务数据, 确保平台数据全面、真实、精准。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工作开展 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问责,确保平台建设顺利推进、平台 建成后高效运行。(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人才支撑。围绕将广西扶贫信息中心打造成脱贫 攻坚大数据信息枢纽,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自治区、市、 县、乡、村五级扶贫信息员队伍。到 2017 年,自治区、市、县、 乡四级均需落实 1 名信息管理责任人及 1 名以上专职信息员,每 村至少有 1 名会进行信息系统操作、会进行系统动态管理的信息员。加强信息员队伍培训,提高信息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一)开展项目验收。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专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广西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项目检查验收标准。在平台建设期间,自 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每 6 个月对大数据平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工程质量等。平台建设完成后依照国家对电子政务系统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二)加强项目应用效果检查。平台投入使用后,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就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自治区扶贫办定期对平台数据进行检查,主要内容为平台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按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动态更新,是否存在迟报、错报、漏报等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责任。
脱贫攻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统筹推进全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 54 个贫困县 (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 个贫困村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贫困地区剩余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完善优先通达路线 窄路面公路拓宽改造,推进通 20 户以上自然村(屯)公路建设。 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及危桥改造,完善农村县乡联网公 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提级改造,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 力。改善建制村通班车条件,加快便民候车亭建设,推动农村公路 客运发展。督促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巩固公路建设成果。
二、政策措施
(一)继续实施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建设。整合国家及 自治区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实施约 800 公里建制村通硬化路工程, 同步建设便民候车亭,到 2020 年实现剩余建制村通硬化路目标。(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全面推进通自然村(屯)公路建设。实施通自然村(屯) 公路建设,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 20 户以上自然村(屯)通公路。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乡村旅游扶贫道路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水库移民管理局、民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实施约 2500 公里优先 通达路线窄路面公路拓宽改造、约 1800 公里县乡联网路提级改造 工程。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及危桥改造,消除现 有农村公路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改善县乡道大、中桥 危桥,基本完成贫困地区乡道及以上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进一步 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各市、 县人民政府)
(四)逐步建立城乡客运管理体系。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 展,逐步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农村客运 线网,提高农村客车通达率,实现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建制村通 客运班车。(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项目资金筹措与实施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分类制定项目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明确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施工图设计或项目审批表(以奖代补项目)等前期工作要求。各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整合资金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多方筹措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一切可能的社会资金来源,探索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资金投入形式,鼓励受益企业、机构参与投资,形成国家补助、地方筹措、社会捐助、部门帮扶、企业助力、群众参与的资金投入模式。(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因地制宜规范建设。注重工程建设与生态环保相结合, 贯彻绿色、生态理念,重视对原有生态环境的保护。贫困地区农 村公路建设原则上采用《公路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以 上标准,其中:县乡联网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路基宽 度不小于 6.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 4.5 米;通自然村(屯)公路路 面不小于 3.5 米,并合理设置错车道;有条件的可建设停车场所。 建设公路,应同步建设及完善道路排水系统,合理设置安全防护及 交通标志等设施。便民候车亭统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便民候 车亭建设标准及要求》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转变农村公路重建轻养的观念,建立健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理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机制,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护法律责任。引导制定农村道路管理的村规民约,合理划分各村、屯的养护任务。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实现民路民建、民管、民养、民享。县、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技术指导,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协调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创新项目建设方式。充分挖掘当地人力资源,积极探索以专业队为主导、农民投工投劳,能人带头、村民参与,村民组建劳务队伍,农民成立工程承包施工队参加竞标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对道路硬化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县级验收、市级督查、自治区级绩效考核、量化考评。
(一)日常检查督导。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督查机制,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负责本部门项目建设督导工作,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项目建设工作列入各市、县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内容。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市、县给予表彰奖励。项目督查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扶贫、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的道路硬化项目建设程序、部门配合工作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督办。
(二)组织实施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扶贫、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工程质量和数量按标准核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明确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落实养护责任。
(三)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 准》(JTGF80/1-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 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 3 号)规定要求进行公路交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县人民政府要签订养护责任书,落实养护资金和责任。
脱贫攻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进一步做好我区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广西”建设总体要求,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我区 538 万农村贫困人口、54 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贫困村为重点,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支持贫困地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 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积极发展特色农业节水灌溉,推进贫困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防洪抗旱减灾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显著改善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用水条件。
到 2017 年,深入推进“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建设“饮水净化” 专项活动,解决约80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贫困村自来水 普及率达到 75%左右,水质达标率达到 60%左右。完成19个贫困 县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实施贫困区 27 座抗旱小型水库工程、12个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4个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推进一批“五小水利”工程和特色农业节水灌溉建设,提升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灌溉条件。
到2020年,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 再解决约 120 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 达到80%左右,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65%以上。完成12个贫困县 约85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水利化建设,基本完成贫困地 区 11 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再实施10个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工程和4个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快贫困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根据贫困村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实施一批特色农业节水灌溉,促进农业增产和贫困户增收。
二、政策措施
(一)精准编制水利扶贫规划。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 标要求,充分考虑我区贫困地区实际,谋划好“十三五”时期水利扶贫的思路、目标、重点,系统研究解决对策措施。充分了解掌握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急需解决生活生产用水等水利设施建 设需求,突出补齐贫困地区水利建设“短板”,将精准脱贫体现到具体目标任务、项目安排之中,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统筹实施抗旱小型水库、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水利项目,精准编制水利扶贫“十三 五”规划,为贫困地区脱贫摘帽提供精准的水利支撑和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精准选择技术方案。充分利用优势水源,综合采取新建、配套、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积极发展贫困村连片集中供水,实施自来水入户工程,提高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在严重缺水地区建设集雨家庭水柜,采取超滤膜技术等解决好贫困村集雨家庭水柜水质卫生问题。严格按照规程规范确定抗旱小型水库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项目的技术路线或加固方案。采 取相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方式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发展贫困村高效节水灌溉。(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脱贫攻坚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把水利扶贫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明显提高贫困村、 贫困县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自治区筹措资金 10 亿元左右支持 贫困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和特色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贫困村饮水 安全工程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标准原来的 100 元/人提高到 150元/人左右。探索合作共建、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等建设,发动受益群众自筹资金或投工投劳。(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实行农村饮水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 号)规定的饮水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集中统筹和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保障贫困地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101 号)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 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安排实施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输 变电设施安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 号),按规定免征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增值税、企 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县人 民政府)
(五)强化工程建后管护。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 行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完善县级农 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和维修养护机制。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水费提取等多渠道筹 集资金,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落实水质检测 监测经费,进一步加强水质监管,依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 测中心,定期抽验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及时整改水质不达标问题, 确保水质卫生达标。加大贫困地区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投入,保障区域农田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责任单位:各市、 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三、检查验收
(一)工程验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 灌区节水改造、“五小水利”工程、“双高”糖料蔗基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抗旱小型水库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等扶贫水利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善,及时组织复验。
(二)监督考核。各级要建立脱贫攻坚水利建设分片督查联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扶贫水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 查,及时通报实施进展情况,督促整改完善。加强扶贫水利项目 建设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按照“饮水净化率”绩效考评 等要求,对贫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农田水利建设等情况进行 考评,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绩效考评及第三方 评估结果作为扶贫水利项目资金分配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
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号),保障农村贫困户有安全住房,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补助标准,结合全区贫困县、贫困 村脱贫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突出抓好 贫困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改善村 容村貌,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新提升。到2020年,全面完成建档立 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二、政策措施
(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每年的危房改造任务优先保证5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5000个贫困村,在此基础上,统筹兼 顾区内其他地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危房户,已列入整体移民搬迁 计划的不予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 头单位,下同)
(二)严格程序,精准认定。各地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时, 优先安排已经建档的贫困危房户,分年度制定改造计划。严格按 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危房等级鉴定、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建设,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公平、公正、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明确标准,严控质量。自治区、市指导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进行抗震设防和建设,确保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强化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中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危房改造保障基本要求,严控建筑面积,无自筹能力的危房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下的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5人和5人以上的人均建筑面积严控在18平方米以内;修缮加固危房户不受面积控制。(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整合资源,分类补助。整合各类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以精准识别结果划定的建 档立卡贫困户分数为基准,将危房改造对象按极端贫困、特别贫 困、中等贫困、一般贫困四种类型,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全拆重 建的按以上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修缮加固的按对应的补助标 准给予减半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创新方式,增加房源。在具备条件的市县,稳妥开展以购代建试点,收储一定数量的中小套型商品房,供新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户购买使用。结合棚户区改造,配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户安置住房。(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改善村容村貌,彰显新居特色。坚持危房改造与“美丽 广西”乡村建设相结合,对集中连片改造的村屯,优先安排屯内道 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建设风貌管控,强化村 容村貌整治,突出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整体提升人居环境。(责 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监督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年度建档立卡户危房改造的组织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 投入使用一户。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 通”形式全额拨付到危改户手中。
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加快推进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以 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采取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 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和插花安置等方式,2016-2020年,全 区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万人。其中,2016 年搬迁 30 万人(含2014、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0万人),2017年搬迁30万人(含 2014、2015 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 立卡贫困对象7万人),2018 年搬迁23万人,2019年搬迁17万 人,2020 年进行搬迁扫尾工作。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扶贫移民搬迁重点对象。扶贫移民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地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各县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地搬迁规模 10%的比例确定并分年度实施。搬迁对象最终以项目县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的对象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得列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规划引导。自治区、市、县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 领作用,编制各级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搬迁规模不 足 4 万人的设区市可不编制市级规划,搬迁规模不足 6000 人的县可只编制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扶贫移民搬迁规划或实施 方案要将搬迁任务明确到村到屯到户到安置点,绘制 2016-2019 年移民搬迁“红线图”,其中 2016-2017 年要明确移民“从哪里来到 哪里去”,2018-2019 年要明确移民“到哪里去”;要明确年度搬迁 任务、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后续发 展和管理、政策保障措施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扶贫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三)创新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1. 实施梯度搬迁。以县城为龙头,充分发挥县城作为政治、 经济、文化中心的资源优势,带动县、乡、村“三级联动”。根据 搬迁户意愿和选择,对贫困群众中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相 对较好,尤其是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务工的,引导他们进县城进产业园区进景区集中安置;对条件稍差或 要求留在乡镇安置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到乡镇所在地;对没有 离乡意愿、自身条件差(包括一些“五保户”、智障和残疾人员)、 打算长期在农村发展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中心村(包括敬老 院、养老院)。
2. 按不同对象实施分类搬迁。 (1)对经过精准识别需要整村整屯搬迁的实行整体搬迁。重点支持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特别是对 20 户以下扶 贫成本极高的自然村(屯)实施整体搬迁,迁出地原则上不再安 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对特殊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搬迁。通过严格的调查评估, 确认属于特殊贫困群体的由政府兜底,把解决这部分特殊贫困群 体的搬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搬迁对象采取敬 老院、养老院、分散、利用公租房过渡安置和加强小额信贷支持、 结对帮扶等办法解决搬迁住房问题,确保搬得出、不落下。
(3)对历年异地安置租地群众实行分层分类搬迁。对于不用 二次搬迁能就地解决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主要通过常规扶贫 方式逐步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对于就地解决不了租地移民 永久性住房的,通过纳入扶贫移民搬迁规划,进行二次搬迁给予 解决,最终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的目标。
(4)对自主移民遗留的历史问题实行专项解决。对建档立卡 农户纳入当地“十三五”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非建档立卡搬迁农户,有序合法引导其搬迁,能列入规划尽量列入规划;已脱贫、融入当地生活的自主移民,尽力解决其土地、户籍等权益合法化问题。
3. 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式。
(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等。依托县城、产业园、重点镇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产 业发展,在县城、产业园区、重点镇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 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 迁对象。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红色旅游、边关 旅游、休闲养生旅游和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 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 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依托中心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新开垦或调 整使用耕地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本行政村内或周边行政村居住在 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扶贫移民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人民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各项目县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地安置,本地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
4.安置点实行统一冠名。全区所有新建设的扶贫移民搬迁集 中安置点统一冠名为“老乡家园—XXX 移民安置小区”,积极打造 我区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的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市、项目县人 民政府)
(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1.科学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点。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选用存量 建设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结合当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 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 风格、统一建设。(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2.创新安置点建设模式。安置点建设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农民自建等模式为辅。(责任单位:项目县人民政府)
3.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 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户均住房建 筑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 40 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 120 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 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 4 万元和 14万元以内。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自治区不负责筹措, 由项目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革委、 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4. 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
(1)自治区确定不同区域基准补助。自治区按不同区域确定基准补助标准(即最低一档补助标准):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 含“天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 于 2.4 万元;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享受待遇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 1.8 万元;其他面上 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 1.35 万元。各县实际基准补助标准,由项目县人民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测算确定。
(2)项目县根据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贫困程度确定到人到户补助标准。以级县人民政府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 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不超过 15%。安置到边境 0-3 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2 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 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1 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 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对差异化 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 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级扶贫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 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 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全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安 置到边境 0-3 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 上每人增加 0.2 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 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1 万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上述住房补助政策,制定本地扶贫移民搬迁住房补助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基准补助标准及 差异化补助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开,并在方 案印发实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 办备案。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各市、 项目县人民政府)
5.保障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自治区统一筹措的资 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再用于集中安置区相 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统筹整 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分 散安置所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生产经营设施和其他设施 投入,由县纳入迁入地基础设施统筹解决,自治区不另行筹措安 排。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 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责 任单位:项目县人民政府)
6.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可按规 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10 年内不得转让,原迁出 的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按集体所有财产逐步统一处置,同时对搬迁 移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原迁出地的宅基地具体处置办法由各 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没 有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 的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用于移民住房建设,程序与标准按照当年农 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 房中配建扶贫移民安置住房。对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移民,可结合 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多渠道筹集房源。安置点住房建设的 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可按不低于相对应价格的 50%执行。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 县人民政府)
7. 强化安置点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搬迁项目, 由自治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扶贫移民的生产生活 用地。移民搬迁每安置 1 万人,安排用地指标不超过 1500 亩。在 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移民搬迁任务重的县 倾斜。年度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单独申请, 按法定程序报国土资源厅审批。用地报批时须附自治区印发的扶 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国土资源厅据此核定并下达搬迁 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农民自主建房,不涉及征收为国有的, 由有审批权的市人民政府先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于每年年底前 将农用地转用方案、市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的移民搬迁任务数证 明材料一并报国土资源厅核销搬迁项目年度用地指标。
(2)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对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当地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价格溢价部分,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规费及应计提的各项资金后,由所在县按项目需要通过预算安排,按规定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3)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地区,移民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复垦。允许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含“天窗 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移民安置点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产业发展用地等。
(4)对吸收贫困移民就业达到 35%或 500 名以上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自治区给予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扶持。
(5)在自治区权限内,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项目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解决。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8. 确保安置点用电保障。国家和自治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明确的移民搬迁安置点配套供电工程,供电企业要列入农村电网改 造升级“十三五”规划。符合《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轻重缓急分年度优先列入自治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农村电网技术标准设计、建设,为移民安 置点提供 110 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等电力服务。移民搬迁项目用电报装实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政策,原则上由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统一办理业扩报装手续,建设维护费用参照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执行,统一纳入移民搬迁工程房 屋建筑费用。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扶贫移民家庭给予每 月享受 10 千瓦时(10 度电)免费用电量。迁出地供电区域配电网不得再次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范围。迁出后不再使用的配电网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电力部门提出处置建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物价局,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9. 积极筹措安置点建设资金。自治区按照移民搬迁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100万人,搬迁资金人均6万元、户均不超过20万元测 算,通过主体融资、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投 入和群众自筹等渠道筹措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资金600亿元。具体 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另行制定。(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 改革委、扶贫办、金融办、国资委,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各市、项 目县人民政府)
10.开展全区地票市场交易。在南宁市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有偿使用交易市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 县(含“天窗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土地交易 市场的交易收入,扣除手续费用外全部用于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点 建设、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搬迁移民产业发展扶持等。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11.加强安置点档案管理。县、乡镇建立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档 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的要求,做 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责任单位:项目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移民搬迁后续扶持。
1. 产业扶持。对有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支持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对集中无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健全 移民安置点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设施配套,新建社区商业和 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移民安置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10%。移民安置点的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要量化到搬 迁户,推行物业合作社,指导有经营能力的移民自己经营,没有 经营能力移民对外发包经营,移民按股分红,增加移民财产性收 入。移民搬迁安置后,允许将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 搬迁户后直接投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的产业扶持模 式,搬迁移民按股分红。(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工业和信 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 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2. 就业扶助。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就业用工单位四级信息 网络,为移民培训和就业提供完善的政策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 职业介绍等服务。对搬迁移民实行“一扶四免三优先一确保”就业 扶持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搬迁移民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进 行自主创业;搬迁移民子女免学费就读本地职高;搬迁移民免费 参加园区企业培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就业培训;开展农村 实用技术免费培训;免费推荐搬迁移民到园区企业等用人单位就 业;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安置区移民,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 或提供公益性岗位,优先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先扶持 自主创业,确保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搬迁移民户至少有一 人实现就业。探索建立失业金使用机制,盘活和运作失业金用于贴息贷款,提高失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3.金融扶持。对列入自治区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 施的搬迁移民农户,新建或购买住房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按 每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 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特别贫困的搬迁户 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 5 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 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 贷款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4.教育扶持。完善移民安置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学校布 局,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对建档立卡贫困移民子女全面落实教 育资助政策,确保搬迁移民子女应助尽助。(责任单位:教育厅, 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5.困难救助。对搬迁移民中生活条件困难、符合五保、低保、 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 尽保。(责任单位:民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六)规范移民搬迁后续管理。
1. 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对进县城、进产业园、进旅游区的 移民集中安置点,乡镇 1000 人以上的移民安置点,以及整体搬迁 移民来自两个以上行政村、且规模在 500 人以上的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社区软硬件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水电路、绿化亮化、科教文卫、学校、医院、菜市场、商业店铺、安保等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组建社区党组织,帮助搬迁移民党员向社区服务党组织转化;成立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文化、计生养老等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安置点安排公安、民政、 社保、教育等单位进点帮扶。实施“社区管房、管人、管社会事务, 原村委管林、管地、管惠农补助”的“人地分离”管理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体育局、商务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2. 完善移民户籍管理。搬迁移民的户籍管理按《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 意见》(桂政发〔2015〕8 号)规定执行。全区统一对搬迁移民实 施免准迁证。对暂时不想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允许保 留农村户口,支持他们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属跨县安置的, 可凭安置地房屋产权证等住所证明、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及本人第 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安置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凭《流动人口居 住证》或《居住证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属本县范围安置的, 凭原籍户口簿、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享受 城镇居民待遇。被确定为整体搬迁的地区,除公民因出生、大中 专毕业、军人转业、刑满释放、婚嫁等原因入户外,其他户口一 律不予迁入。(责任单位:公安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七)健全移民搬迁社会保障机制。搬迁移民养老保险按属 地管理原则,险种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等,搬迁当年由迁出地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此后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搬 迁移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户口迁入 地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 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接转。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搬迁进县城、 进产业园区的移民情况,合理规划调整安置地医疗卫生设施布局, 在项目建设安排上满足移民就医需求。对搬迁进城、进产业园区 的特殊困难移民,户口转移到城镇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户口 不迁入的,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搬迁移民计划生育实行属 地管理办法。对搬迁到县城、产业园区的移民,死亡后原则上实 行火葬,统一安葬在公墓区,也可根据群众意愿回葬在原搬迁地 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区。(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八)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按照“大而有序、小而精致” 的要求,每年选择2-3个地域特色明显、资源禀赋条件较好、前期工作落实较快、群众搬迁意愿明显、工作推进力度较大的集中安置点,打造自治区级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探索积累项目融资、资金整合、工作推进、市场运作、设施配套、体现地方特色与城镇化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经验,示范带动全区移民搬迁工作。各市、县参照自治区做法,每年建设1-2个市、县级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统筹推进本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搬迁任务较重、安置点较多的市、县可适当增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将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 效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逐年完成落实。建立扶贫移民搬迁计 划项目月报、年报制度和移民搬迁工作年终总结制度。各级发展 改革、扶贫、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 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开展专项检查。工 程检查要对照项目规划书逐项比对;资金检查要看专项资金、配 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需发放到搬迁户的补助资金是否按时 发放、移民搬迁工程各项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问题。项目完 工后,由项目县发展改革、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县级移民搬迁专责小组、乡镇、村组一起对移民搬迁项目进行竣 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大力培育特色种养产业,增加贫困农户收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原则,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林下经济产业,积极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业和农村现代服务业,逐步提高贫困农民脱贫致富能力。2016-2020 年,全区 54 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 分别发展 2-5 个特色优势产业。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发展 1 个以上 特色鲜明、附加值高、脱贫致富效果好的主导产业,基本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发展格局。贫困户家庭经营收入年增长率比全区平 均水平高 1 个百分点。
二、政策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特色种养业发展规划。结合贫困地区特色 种养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潜力、自治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自治区指导贫困县编制县级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发展规划。各县对 照脱贫到片到村到户名单,选择 2-5 个对贫困村贫困户覆盖面广的特色种养业,编制本县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规划,制定年度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精准到村到户的实施方案。各县结合本地产业 特点和区域优势,规划发展 1-2 个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农业(林 业)示范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抓好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确保 品种纯正、质量优良、数量足额的种苗供应。(责任单位:各县 人民政府,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各成员单 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产业。各县充分利用贫困地区优良的生态环境和特色种质资源,结合当地种植习惯和农民意愿,因 地制宜实施以“品种品质品牌”为核心的现代特色农业产业“10+3”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优势特色种养业及林业。 特色种植业以品种改良、品质改进、品牌创建的“三品”提升为核心,以标准化生产为抓手,重点发展特色水果、蔬菜、食用 菌、桑蚕、茶叶、中药材等经济效益好,见效快,在贫困地区有 一定基础的产业。选择产业规模大、市场容量大、地方特色浓郁、 发展前景好的特色品种。对糖料蔗,在贫困地区现有蔗区内重点 抓好高产高糖基地建设,对粮油作物,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 小杂粮品种和油葵,加快推进富硒农产品种植和开发。(责任单 位:自治区农业厅、扶贫办、“双高”办,各市、县人民政府)水产畜牧业按“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思路,推进布局区域化、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畜禽产业主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和林下养殖,包括牛羊等草食动物、家禽、生猪以及其他地方优势特色品种;渔业主要发展稻田养鱼、梯级小窝养殖、池塘养殖和庭院养殖等模式,大力发展罗非鱼、鲤鱼、草鱼、泥鳅以及其他地方优势特色品种。(责任单位: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要注重生态保护,重点发展速丰松、速丰杉、速丰竹、速丰珍贵树种、速丰乡土树种和油茶、核桃等名特优经济林树种。采取以短养长的办法,大力发展林药、林菌、林蜂、林禽、林畜、林草、林菜、林果等林下经济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业。引进培育壮大一批特色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带动贫困地区畜禽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林产品、特色粮食等产品开发。推进贫困地区桑蚕、茶叶、核桃等产品的全产业链开发,提高附加值。着力建设农林产品分等分级、预冷、保鲜、贮藏等采后处理设施。鼓励贫困户发展订单生产,以土地、资金、设施设备等方式参股兴办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积极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加快贫困地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倾斜支持建设城乡商业服务网点、商品配送中心、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冷链设施。发展电子商务、农超对接、 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扩大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的网上销售。发展代耕代种、农资配送、植保机防队等农业服务业,提升农业装备水平。发展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搞活农村市场,促进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中心、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大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基本完成所有贫困县、贫困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贫困户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贫困县发展的每个重点产 业,都要引进或培育 1 个以上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每个贫 困县都要建设 1 个以上的产业园区。适当降低条件,将贫困地区带动能力较强的合作社优先评定为示范社,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 给予重点支持。推广“公司+基地(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 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 经营主体与贫困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机制。(责任单位:自治 区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扶贫办, 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加快科技推广应用。优先在贫困地区配置科技资源,每年从自治区、市、县、乡镇选派一批科技人员担任贫困村科技特派员,指导开展科技扶贫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带技术和项目进村入户,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发展特色种养业项目。加大新品种、技术、新成果的开发、引进、集成、试验、示范力度,在每个 贫困县建成2-3个农林业科技示范基地,为当地特色种养业发展提供有效益、能复制、可推广的生产模式和管理经验。加强贫困村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的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广西农科院,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财政金融支持。自治区、市、县统筹安排财政资 金支持贫困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适当降低项目建设条件,优先 扶持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扶贫信贷产品 和服务方式,服务到村到户。在有条件的贫困村设立扶贫互助资 金,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整合各类扶贫资金,扩大资金总量。允许 扶贫互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来源, 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实 施扶贫小额信贷工程,使有劳动能力、贷款意愿和具备一定还款 能力的贫困户都能够得到 5 万元以下、3 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 小额信用贷款,按基准利率由财政全额贴息补助。扩大农业保险 范围,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力度,积极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增强 贫困地区防灾抗灾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 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将特色种养业培育纳入贫困县、贫困村脱贫摘帽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市、县制定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培育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县给予奖励,完成不好的予以问责。
脱贫攻坚鼓励企业参与工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号),进一步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参与工业扶贫开发,更好地助推全区脱贫攻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指导、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的原则,充 分利用贫困地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特色原材料优势,采取财 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企业进入贫困地区投资兴 业,带动贫困群众致富。到 2020 年,引导过 100 户规模以上企 业落户贫困地区,每个贫困县培育3个以上特色优势产业,新增 2000 户以上小微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 新增安排财政资金,每年筹措 1 亿元,扶持贫困地区本市以外新引进且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劳动密集型、农林产品初加工和产业链配套等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等支持,各市、县对本地原有的重点扶贫企业的扶持参照自治区政策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财政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在 贫困地区以利用当地资源为主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 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 5 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类企业,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予以 减免。企业在扶贫行动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 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自治区地税局)
(三)优先保障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开通扶贫项目建设用地 审批“绿色通道”,统筹工业建设用地安排,加大贫困县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多使用荒山等未利用地,凡全部使用未利用地指标的贫困县工业项目,一律由自治区统筹保障。进一步在贫困县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标准,经审批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标准》的 10%-50%执行,适当降低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四)实施“百企对口引入”工程。梳理整合54个贫困县的产业资源,打破县域限制,结合地区产业发展定位,以产业化组织 方式和市场化手段跨区域划片区为资源类加工企业配置资源,引入一批规模以上企业。鼓励对口引入企业在贫困地区实施规模化 生产、工业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形成一批有特色的区域性主导产业,建成一批特色产业资源深加工基地。围绕贫困地区产业链 填平补齐引入一批中小企业,打造一批产业链配套基地。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 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形成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责任单位: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投资促进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返乡农民工实施大众创业。利用现有县域工业集 中区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引导有技术、有资金的返乡农民工创业 创新,培育发展一批小微企业,把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成为特色产 品加工基地、产业转移承接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小微企业 孵化基地,吸引农民工入园进城。依托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一批标 准化劳务外包车间,建立自治区贫困地区区域性用工调剂交易平 台,通过短期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和季节性用工调剂,承接发达地区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劳务外包并免收各类管理费用,承接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工季节性收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实行贫困劳动力用工补贴。贫困地区企业吸纳符合条 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企业以“公司+农 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 2 年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 贴 3000 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针对贫困地区开展招商引资。贫困县每年编制生产经营类扶贫需求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安排联合策划包装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经费,对项目进行整合,举办专题招商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牵头每年对鼓励企业参与扶贫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重点检查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土地保障、用工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与各级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挂勾。对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
脱贫攻坚农村电商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 决定》(桂发〔2015〕15 号),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步伐,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 538 万贫困人口、54 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 个贫困村为重点对象,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和支撑体系,推动贫困地区以农产品、农村制品为主 的农村产品销售,促进贫困群众收入持续增加。到 2020 年,贫困地区基本实现县有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电子商务集聚区,乡镇有电子商务工作站,村有电子商务服务点,贫困户能通过电子商务销售自产产品、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农村电子商务交 易额年均增长 20%以上,电子商务在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政策措施
(一)构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 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集聚区)、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村电子商 务服务点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和功 能,健全上下游服务链,为贫困地区网店开设和运营提供策划、培训、IT 外包、美工、客服、代运营等专业服务。推动建设一批 具有当地产业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乡镇 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贫困地区网商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责 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扶贫办、供销社、广西邮政管理局,各 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设自治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自治区电子商务云平台和二维码溯源防伪系统。联合知名电商企业,依托云平台,重点为贫困户农产品销售搭建方便快捷的交易平台,提供一物一码的二维码溯源防伪服务。采取众筹、预售、众包、 团购等方式,实现产销对接,推动互联网金融和农业“众筹”项目实施,为农村产品生产、销售、物流、推广等全流程提供品牌培育、商品规划、营销策划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建立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加快贫困地区实施“快递下 乡”工程,支持快递物流企业、电商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和配备物流配送设施设备,在乡镇建立符合电商发展需要的快递物流配 送门店,在贫困村建立快递服务点,到 2017 年实现快递物流乡镇 基本覆盖,功能辐射到村,物流配送 48 小时内到达村(屯)。鼓励快递物流企业积极服务农产品进城,加强与各类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合作,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为特色农产品提供包装、仓储、运输、投递的标准化、定制化服务。(责任单位: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供销社、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宽带广西战略行动计划,推动贫困地区宽带村村通建设,采用光纤到村的宽带 接入能力不低于 8Mbps,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产业基地、电商企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的宽带资费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广西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快建设农村产品电商品牌。制定特色农产品生产加 工标准,支持农产品“三品一标”等资质的申报认证,培育特色品 牌。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的电子商务龙 头企业或合作组织,带动贫困户按照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 商品化销售的要求,生产加工适宜网络销售的优质产品,构建完 善的农产品供应体系。引导贫困地区运用电子商务拓展农村手工 艺品、旅游服务等销售渠道。加强网销产品质量监管,杜绝质量 隐患。以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为主要载体,搭建广西特色馆,引导 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开设旗舰店,鼓励专业合作 社、种养大户和贫困户开设网店,拓展网络零售业务。鼓励贫困 地区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基地+市场”等电子商务业务。各地要依托网络团购促销平台,开展季节性特色农产品促销活动,促进季节性特色农产品销售。(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依托电子商务平台 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资店、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店、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乡村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 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 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 溯的农业生产资料。(责任单位:自治区供销社、商务厅,广西 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增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网点服务功能。鼓励服务业企 业、金融机构等加强与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的合作,支持服务 网点进一步完善网上代购代销功能,逐步增加电子支付、票务代 理、网上缴费、快递收发、小额取现、信用贷款、农业科技和信 息技术培训等新型服务功能。(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 厅、金融办、供销社,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引导传统农村流通企业、物流企业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转型。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拓展农村业务。推动农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等向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支持组建区域性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行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妇联,团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人才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干部、村官、本地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合作社、种养植大户、返乡青年、退伍军人等开展分行业、分区域的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和技能培训。实施农村青年电子商务培育工程和巾帼电子商务创业行动,培养一批贫困地区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妇联,团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抓好试点示范。各贫困县要制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特色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科学布局农村电子商务项目。积极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 国家试点县中贫困县安排占比力争 50%以上。试点以外的贫困县 每年至少建设 1 个电子商务示范乡镇、3 个电子商务示范村,培育 1 个开展电子商务的特色农产品生、加工、包装、销售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组织。非贫困县要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当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予以重点支持。各市、县要指导试点乡镇、村制定路线图,确定时间表。打造一批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建立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和支撑系统,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广泛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县专项资金;优化自治区促进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 展专项资金等支出结构,适当增加安排脱贫攻坚农村电子商务发 展项目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已列入国家电 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贫困县,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 行;对未列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贫困县,发展农村 电子商务公共性支出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所在地财政承担项目 资金的主要部分,社会资金可适当参与;由企业承担的项目,主 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自治区根据贫困县上一年度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中列入支持范围的投入情况,参照国家电子商务 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项目补助标准,经验收确认后,给予一定的 资金补助。对在上一年度脱贫摘帽的县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各市、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积极安排财政资金,对贫困村开展 电子商务予以重点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 委、商务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实行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用水、用电、用气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将农村电子商务及相关的快递物流纳入脱贫攻坚信贷支持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鲜活农产品配送质量保险,探索保费补贴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金融办、商务厅、国税局,广西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脱贫攻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行“自治区指导、市协调、县负 总责、乡村落实”的工作体制。各地要把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纳入脱贫攻坚工作体系,与其他扶贫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对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督促、年底有总结验收。对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落实好的贫困县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好的贫困县和单位进行通报,并与全年脱贫攻坚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脱贫攻坚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推进旅游扶贫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我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推进贫困地区旅游精准扶贫工作,促进贫困农户增 收脱贫。到 2020 年,扶持 550 个贫困村发展旅游业,实现 20 万人脱贫,力争全区通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带动 80 万人脱贫。
2016-2018 年,实施旅游扶贫三年行动计划,550 个村全部 启动旅游扶贫开发建设,实现 9 万人脱贫,力争全区通过旅游产 业融合发展带动 47 万人脱贫。
2019-2020 年,继续完善贫困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大旅 游宣传促销力度,实现 11 万人脱贫。力争全区通过旅游产业融合 发展带动 33 万人脱贫。
二、政策措施
(一)编制规划,科学引领旅游扶贫工作。2015年启动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扶贫规划纲要》,制定广西旅游扶贫三年 行动计划。以县为单位,按照“科学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编制完善县域贫困村旅游扶贫规划、县域贫困村旅游扶贫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全区“旅游规划扶贫公益行动”,发动区内具有资质的旅 游规划设计、咨询单位参加旅游规划扶贫公益行动,分批分期为 具备发展旅游基本条件的550个贫困村编制旅游规划,为贫困村 发展旅游业打好基础。(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测绘地 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统筹安排,分批推进旅游扶贫开发。按照桂北、桂西 北、桂西南、桂东、桂东南、环南宁等六大重点旅游扶贫片区,20个重点旅游扶贫县和550个旅游扶贫村总体布局,分期分批推 进贫困村旅游开发。根据资源和发展条件,分景区(线路)依托 型、资源特色型、城市郊区型、环境优良型、古村落型、特色产 业型及其他类型,扶持贫困村发展旅业,推动贫困村、贫困户 因地制宜发展“一村一品”、“一家一艺”。建设一批特色旅游村屯, 打造一批乡村旅游集聚区或旅游带,形成以点带面,点面连线的 发展格局,对发展条件好的贫困村实施整体开发,整村推进,确 保帮一批,脱贫一批。(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扶贫 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创新投入机制,多渠道支持旅游扶贫开发。自治区每年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扶持贫困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鼓励贫困村旅游开发经营户开展小额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建 档立卡贫困户给予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的生产性贷款,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大型农机具、农业大棚、盆栽花卉等抵质押贷款试点,及森林综合保险参保林 地“林权+保单”等抵押贷款,为贫困村提供旅游项目开发金融支 持。探索建立乡村旅游基金,鼓励利用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投融资模式开发乡村旅游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金融办、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推动旅游项目建设,帮助贫困户依托项目建设实现脱贫。推动重大旅游项目在贫困地区落地建设,引导贫困户采取土地流转、房屋资产入股分红、门票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鼓励贫困村将优势资源转化为经营资产,积极发展高品质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乡村旅游区、农家乐、林家乐等旅游经营项目,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旅游扶贫重点村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优先纳入农民工培训年度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旅游设施建设,改善贫困村旅游发展环境。加快 推进城市及国道、省道至贫困村连接道路建设,加强景区与乡村 旅游点之间交通路网建设,打造乡村旅游绿道,逐步实现有条件 的乡村旅游区通公交车辆,重点建设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游 客服务中心、交通标识牌、休憩设施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立 完善旅游信息咨询、旅游安全保障、旅游交通便捷、旅游便民惠 民、旅游行政管理等五大服务体系,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为 贫困村发展旅游业创造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 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深化产业合作,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扶贫。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和土地流转,优化贫困乡村的农业种植结构, 规模化种植花卉苗木、水果蔬菜及特色经济作物,开发特色农业 观光园,休闲农场、民俗秀场、乡村酒店、乡村休闲度假基地、 山水人家、养生部落等体验旅游产品,打造以农耕文化为魂,以 美丽田园为韵,以生态农业为基,以村落民居为形的休闲农业与 乡村旅游标志品牌。加大农林牧畜渔业与旅游的深度融合,建设 一批农家乐、渔家乐、森林人家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市、 县人民政府)
(七)加大奖励扶持,推动乡村旅游产业规模壮大扶贫。持续实施乡村旅游奖励政策,自治区对新创建、带动贫困人口脱贫 成效显著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 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对录用贫困户劳动力的旅游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 市、县人民政府)
(八)发动旅游企业,开展企业帮扶。鼓励景区旅游企业帮 扶周边贫困村发展乡村旅游,帮助农户开办农家乐等经营点,吸 收农村群众就业,探索建立农民土地入股,实施门票分红机制; 鼓励旅行社、旅游公司组织游客到乡村旅游区(点)游览参观, 积极推广乡村旅游线路;鼓励酒店、宾馆帮助贫困村培训旅游管 理和服务人员,加大对农副产品采购;鼓励大型旅游企业结对贫困村,帮助或参与建设旅游项目;鼓励旅游商品开发与经营企业, 帮助当地农民深入挖掘乡土文化,开发经营手工艺品、纪念品、 民族服饰、土特产、传统特色小吃等;鼓励艺术院校和演艺公司, 帮助少数民族村培训演艺人员,开展民族民俗表演等。通过企业 帮扶发展一批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模范户、金牌农家乐和乡村 旅游致富带头人,带动贫困村旅游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国 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推广乡味广西品牌,开展乡村旅游扶贫开发产品宣传 促销。实施“美丽广西乡村行”宣传促销行动计划,打造“乡味广西” 乡村旅游品牌,提高贫困村乡村旅游产品竞争力。重点宣传民族 民俗、地域特色鲜明的节庆活动,保护开发贫困村非物质文化遗 产,完善广西旅游扶贫数据库系统,加强旅游扶贫村互联网建设, 开发旅游电子商务系统,鼓励电子商务运营商开设旅游扶贫产品 营销专栏,引导贫困村开展网上预订、网上销售、网上支付等业 务,拓展农村手工艺品、农产品、土特产等旅游商品销售渠道。 (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新 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乡村旅游扶贫列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制定考评标准,对各县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给予旅游扶贫项目倾斜支持,对旅游扶贫工作推进缓慢、工作态度消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
脱贫攻坚教育帮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号),切实提高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教育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帮扶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把教育帮扶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以 538 万农村贫困人 口、54 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 个贫困村为 重点,精准实施八大教育帮扶计划,做到精准建设、精准帮扶、 精准资助、精准就业,实现贫困地区学校保障基本、满足需要、 均衡发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程帮扶、全程资助、充分 就业,决不让贫困地区的孩子输在人生的起点上,从根本上斩断 穷根。
到2017 年,实现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基本 解决学前教育“入园难”问题,基本消除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大 通铺”,基本实现结对帮扶覆盖到每所学校、每位教师、每个建档 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 75%,九年义务教育巩 固率达到90%,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3%。
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整体水平接近全区平均水 平。基本普及学前教育,达到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教师队伍 整体素质显著增强。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 82%,九年义务教育 巩固率达到92%,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二、政策措施
(一)精准实施幼儿园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扩大学前教 育资源,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入园难”问题。
1.支持贫困地区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 动计划,根据需要,支持每个贫困县在城区建设 1-2 所公办幼儿 园,支持贫困县每个具备建设条件的乡镇建设 1 所乡镇公办中心 幼儿园,根据建设规模分别给予每所 200 万-600 万元不等的补助,基本实现贫困地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全覆盖。(责任单位: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发展。优化公益性、普 惠性资源布局,落实多元普惠幼儿园奖补政策,通过改善办园条 件、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贫困地 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发展,提高贫困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 率,确保贫困地区儿童有机会接受一定质量的学前教育。(责任 单位: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建立学前教育结对帮扶。各县统筹安排县城(城区)公办 幼儿园、优质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中 心幼儿园对口帮扶所在乡镇村级幼儿园,在县域内建立“县—乡”和“乡—村”两层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二)精准实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学校改善基本办学和生活条件,让贫困地区少儿享受到更加公平的优质教育。
1.精准实施“全面改薄”工程。对贫困地区每所中小学校进行 摸底排查,按照“一校一册”、“一校一图”科学编制学校建设规划, 准确建立每所薄弱学校的需求清单和建设台账。统筹“全面改薄” 等教育专项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投入,计划投入 54 个贫困 县资金 50 亿元左右,建设校舍面积约 150 万平方米。其中新建、 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 500 多所,努力实现贫困地区小学高年级 学生和初中生“应宿尽宿”、“一人一床位”,切实解决“大通铺”、“大班额”问题。(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各县人民政府)
2.支持贫困地区办好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审慎稳妥推进撤点并校工作,坚持先建后撤,对于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进行标准化建设,保障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加快贫困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贫困地区中小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员培训,逐步提升贫困地区学校教育信息化及应用水平,使贫困地区师生能便捷共享优质数字教育资源。(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4.建立义务教育结对帮扶。各市统筹安排市级义务教育学校、市辖区优质义务教育学校对口帮扶县级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各县统筹安排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对口帮扶农村薄弱义务教育学校,组织乡 镇中心校对口帮扶所在乡镇村小学、教学点,建立“市—县”、“县— 乡”和“乡—村”三层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精准实施高中阶段教育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素质。
1.支持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建设。统筹中央和自治区各类普通高中建设项目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县新建、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学校。(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落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2016 年达到每生每年 400 元,并视情况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推动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 教育统筹协调发展,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重点满足贫困 地区学生入学需求。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贫困县发展多种形式的 高中教育,为贫困地区的学生提供多元选择的机会,促进贫困县 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 县人民政府)
3.建立普通高中结对帮扶。各市统筹安排区域内优质高中分 别对口帮扶贫困县普通高中,建立“市—县”结对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精准实施县级中专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扶贫富民中的中坚作用。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每个贫困县办好 1 所新型中等专 业学校,到 2020 年基本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办学标准。(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改革专业设置。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支持有条件 的贫困县中等专业学校办好 1-2 个服务区域重点产业和社会事业 发展需要的骨干专业、1-2 个适应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需要的 涉农专业,努力办好 2-3 个服务农村生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 富民和民族文化传承创新需要的特色专业。(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实现行业性职教集团自治区重 点产业全覆盖、区域性职教集团 14 个市全覆盖。鼓励职教集团积 极吸纳贫困县中等职业学校为成员单位,实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共建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行业 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4.加强基地建设。面向全区建立 40 个集民族工艺传承创新、文化遗产保护、高技能人才培养、产业孵化于一体的职业教育基地,发挥其辐射示范作用,推进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
5.建立职业教育结对帮扶。支持高职院校和城市职业学校通过管理、课程、师资、设备“四下乡”对口帮扶贫困县中职学校共建专业、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共建师资队伍、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合作招生等,力争对口帮扶县全覆盖,并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资金奖补。(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精准实施高等教育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提升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水平,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扶智富民中的作用。
1.加大对贫困地区高校支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高校开展优 势特色学科专业及相关平台建设,支持贫困地区高校申报开设服 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的新专业,积极扶持贫困地区 每所高校建设 1-2 个自治区级创新创业教学团队,增加贫困地区 高校教学改革项目申报配额,支持贫困地区高校引进和培养高层 次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 办、财政厅)
2.扩大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继续实施面向贫困 地区国家重点高校本科第一批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并在定向生源 不足情况下酌情降分录取本科第二批考生。区内本科第一批重点 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每年增幅不低于 1%。贫困地区考生继续享受现有高考加分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3.加大贫困地区专项人才培养力度。扩大招收免费民族预科 生规模,2016 年增加 20%招生计划,招收 1200 名免费预科新生,并视生源情况逐年增加计划。在高等学校招收民族班,每年招收本科生 1200 名左右。继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每年招收博士、硕士生 300 人左右。(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
4.充分发挥科技平台扶贫作用。每年举办高校科技服务地方新发展活动,支持高校与贫困地区在产业、行业技术深度合作,建立涵盖科技帮扶、科教培训、技术指导和科普宣传的多元服务体系。(责任单位:教育厅)
5.落实高等教育结对帮扶和继续教育结对帮扶。落实国家统 筹安排的东部地区开放大学“一对一”对口帮扶片区县广播电视大 学(办学点),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打造“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开放大学升级版,为贫困县每一个贫困村培养若干后备干部、创业青年和致富带头人。(责任单位:教育厅)
(六)精准实施特殊教育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促进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合适的教育。
1.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统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贫困县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扩建等项目,加大对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和康复设施配置的支持力度。推进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支持未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县加快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残联,各县人民政府)
2.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 2016 年起义务教育阶
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达到每生每年 6000 元。(责任单位:财政厅、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实施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建设试点项目。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地遴选若干所中高职学校作为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基地学校,对其校园和实训基地进行适合残疾学生入学的设施改造,为其配备职业教育的设备,提高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职业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残联)
(七)精准实施学生学业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学生无障碍上学,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应助尽助。
1.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在现有资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档资助,对特困生给予重点资助。(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学实施 15 年免费教育,即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
3.将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 体系。(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
4.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历教育扶持政策,实行“雨露 计划”扶贫助学补助应补尽补。(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教育厅)
5.落实就业帮扶政策,确保精准就业。区内各高校指定专人 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进行“一对一”帮扶,落实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优先推荐、一次技能培训、一项就业补贴”等帮扶 措施,举办专场招聘会,优先向合作单位重点推荐,确保其顺利 就业。(责任单位:教育厅,全区各高校)
6.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结对帮扶。依托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 计划、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活动,动员大学生志愿者与片 区农村贫困学生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责任单位:教育厅)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动员社会志愿者与片区贫困 学生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团区委)县级统筹建 立校长、教师“一对一”对口关爱帮扶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八)精准实施教师队伍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培养造就“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好老师,为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1.拓展贫困地区教师补充渠道。实施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专 项考试,给予乡镇以下教师岗位适当倾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和壮 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首先满足贫困地区教师补充的需要。 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贫困地区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责任单 位: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落实贫困地区教师生活待遇。实施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 补助计划,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及其他地区教学点教师,自治区统筹资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标准给予奖补。依 法依规落实贫困地区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贫困地区教师缴纳住 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将贫困地区教师住房建设纳入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 以乡镇为中心,加快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农村教师住房建设。(责 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3.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学校教师用编。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 按照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将教职工编制从富余 地区向紧缺地区调剂,其他系统改革调整出来的事业单位编制优 先调剂用于解决贫困地区学校编制紧缺问题。(责任单位:自治 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4.职称(职务)评定向贫困地区倾斜。乡村教师在申报职称时给予政策倾斜,论文不做刚性要求,免除外语、计算机考试。(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5.推动优质师资向贫困地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逐步 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三区”人才 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等,推动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每年从 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选派优秀教师到贫困地区乡镇及以下学校 支教走教。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 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 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责任单 位: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6.教师培训向贫困地区倾斜。支持贫困县开展教师全员培训,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建设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每年组织自治区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深入贫困地区开展送教下乡。(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7.支持贫困地区县级中专建设“双师型”教师。支持贫困地区 县级中专通过多种方式调剂空余编制和岗位用于充实“双师型”教 师队伍,逐步提高优秀专业教师、“双师型”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一)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和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逐年完成落实。
(二)加强教育督导检查。将教育扶贫工作作为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学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逐县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不定期开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经费管理、项目进度等专项督导或检查。
(三)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公开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当地媒体、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教育发展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等,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全区 538 万农村贫困人口、54 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 受待遇县)、5000 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为重点,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就业创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按照市场需求,实施职业培训、政策帮扶,促进贫困劳动力从体力型就业向技能型就业转变、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外出务工脱贫。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开展各类培训。
1. 职业培训。将贫困人口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并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学员经培训机构介绍实现就业,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自治区加大对贫困地区就业资金的扶持力度。培训后获得网上可查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全区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职业技能学历教育。以贫困户“两后生”为主要对象,通过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培养持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 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型技术技能人才,其中接受全 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免学 费和助学金政策。(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
3.“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全面落实贫困户子女参加本科及职 业学历教育补助政策,资助贫困户劳动力接受短期技能培训,实 行应补尽补、精准补助;开展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对自主参 加扶贫部门以外的单位举办的短期技能培训,获得国家承认并可 在网上查证的职业资格证、上岗证的我区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补助;组织实施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 培训工程;积极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 训实效。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自 治区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贫困 劳动力为重点对象,围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 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并开展政策扶持与跟踪服务。每年培训 0.3 万人次,累计培训 1.5万人次。(责任单位:农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扶持就业创业。
1.开发贫困地区乡村公益性岗位。探索和鼓励开发乡村公益 性岗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 社会保险补贴。开发岗位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建立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建立 14 个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 创业园,自治区给予每个创业园财政补助 500 万元及 15 公顷用地 指标,入园创业的贫困劳动力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同等 条件下优先考虑。所需资金从农民工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责 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建设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快健全贫困 地区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培训、就业创 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自治区对基层就业和社 会保障平台建设指标及服务设施补助经费给予倾斜支持。到 2020年,有用地指标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所在乡镇,全部完成公共就业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培训有技能、创业有指导、权益有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根据项目组织实施需求统筹安排解决,自治区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 职业技能鉴定。优化职业技能鉴定流程,提供简便的鉴定 服务,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对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的质量控制作用。对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及时发放职业资 格证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检查验收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分级对精 准脱贫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培训实施情况、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各项资金的统筹使 用情况等。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取统计资料分析、座谈分析、听 取汇报、实地检查和走访等形式进行。各市、县要适时进行自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 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 号),做好我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工作, 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解困一批”脱贫攻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提升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区平均 水平的主要目标,以全区 538 万农村贫困人口、54 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 个贫困村为重点实施脱贫攻坚卫生帮 扶工作。到 2020 年,实现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贫困人口患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医疗保障,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及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贫困地 区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 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下 降至 20/10 万以下,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至 12‰,婴儿死亡率 下降至 10‰以下。有效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缩小区域间卫生资源配置差距和人口健康水平,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地控制,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得到 规范化管理,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政策措施
(一)提高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全区所有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覆盖。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大病费用 实际补偿比例提高到 70%左右。加大医疗救助、大病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康复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红十字会、残联,广西保监局)
(二)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县级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 在定点医院实现医保政策、救助制度“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扶贫办,中医药局,广西保监局)
(三)实行新农合参合缴费补助。对未列入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农村贫困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缴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
(四)实行大病分类救治。对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分类救治,一次性能治愈的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安排定点医院长期治疗;需要长期治疗和健康管理的,由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健康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医药局)
(五)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 实施54个贫困县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个一”标准 化建设,确保每县至少有 1 所二级标准的县级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 1 个政府举办标准化卫生室。加强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未设中医民族医院的县加 强县医院中医科建设。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优先用于54个贫困县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含移民新村)建设业务用房。优先 为乡镇卫生院配置数字化 X 射线成像机(DR)、彩超、救护车等 一批基本医疗设备;优先为全区 5000 个贫困村卫生室配备 1 台健康一体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 面向 54 个贫困县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本、专科医学生。2016-2020 年,依托广西高等医学院校为贫困地区招收培养农村 订单定向本、专科医学生各 450 人。培养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局)
2. 加强在岗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水平,分批安排全区各行政村在岗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 2 次,累计不少于 2 周;每 3-5 年免费到县级医疗 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不少于 1个月。(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 实施国家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根据国家特岗计划,优先为54 个贫困县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 1-2 名特岗全科医生,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医改办、中医药局)
4. 加强中医民族医人才培养。开展中医民族医师承培养,在 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中遴选50名具有执业(助理)中医师(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资格的人员,根据其专业特长,为其选配指导老师,采取跟师学习、专科进修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培养。开展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推广,每年对200名贫困地区乡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进行15天短期培训,使其掌握1-2 种简便易行、疗效良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至2020年,进行适宜技术推广培训1000人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财政厅)
(七)加强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工作。从全区遴选能力强的三 级医院,对 54 个贫困县县级公立医院开展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 工作,重点加强前三年县外转出率靠前的 5 个病种所属专科的建设。强化医务人员培训,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建立远程医疗平台,充分发挥远程医疗服务在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方面的作用,在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之间建立稳定的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关系,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医疗服务水平。定期派出医疗队, 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重点加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建设,有效提 升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医疗能力。(责任单位: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八)实行贫困人口医疗卫生签约服务。以县为单位,核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患病人数和患病病种。为贫困人 口每人建立 1 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和 1 张健康卡,每个家 庭均有 1 名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公共 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健康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 计生委、扶贫办)
(九)推进公共卫生服务有效落实。加强对适龄儿童免疫规 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疫苗针对性传染病发病率控制 在较低水平;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随访管 理,提高规范化管理率。在 54 个贫困县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 分娩补助、婚前医学检查、孕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孕 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贫困地区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等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十)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稳定县、乡、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落实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抓实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等相关措施。 制定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贫困人口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家庭的关怀、帮扶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编办、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创建活动,深入推进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在全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大力推进农村改 厕工作,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有效预防贫困地区肠道传 染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加强贫困地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居民健康水平。(责任单位:自治 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新 闻出版广电局)
三、检查验收
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检查验收办法 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检查验收方法步骤,严格检查验收标 准,统筹推进检查验收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协调沟通,牵头 推进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新农合和大病保险 制度、公共卫生、医疗救治、卫生人才培养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情况督查。扶贫、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卫生帮扶专项、配 套资金的拨付发放,对项目、资金实施过程、使用效果加强监督 检查;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医疗救助、基本医 保政策落实情况,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医保资金是否足额及时补 助和报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卫生建设项目的规划、安排卫生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卫生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推进落实相关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将卫生帮扶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扶贫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专责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通过培训、督导、现场办公等方式,强化脱贫攻坚卫生帮扶的指导,确保卫生帮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脱贫攻坚科技文化扶贫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实施科技文化扶贫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提素质”的思路,以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贫困村为帮扶重点, 建设完善科技文化服务设施和平台,推动科技文化服务资源向贫 困地区倾斜,壮大科技文化服务队伍,大力开展科技文化宣传服 务活动,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支农惠农政策以及科学文化知 识及时传达、传授给贫困地区人民群众,切实提升贫困地区人民 群众的思想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科技文化脱贫致富能力。
2016-2017年,实现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覆盖3000个贫困村,配套建设科普宣传文化墙(栏)、农家书屋。逐步为贫困村配备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备。在市、县级电视频道开设“农村科技新视 界”科技培训与科普宣传栏目,建成“农视通”农村科技视频网上点播平台和农村科技远程咨询服务平台。分批精准选派贫困村科技特派员,组成科技服务团队,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成果引进 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到202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覆盖所 有具备建设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一批贫困村“数字文化驿站”,科技文化宣传、服务覆盖所有贫困村。
二、政策措施
(一)保基本,加强科技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1.建设科技文化基础设施。按照“一栋综合楼、一个戏台、一 个科普宣传文化墙(栏)、一个篮球场、一支文艺队、一支篮球 队”的标准,建设贫困村公共服务中心。完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服 务功能,建成党委政府联系群众和基层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 重要载体。(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 广电局、体育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下同)
2.完善科技文化服务设施。各县根据实际需要为贫困村配备电脑、打印机、投影机、科技书籍、培训桌椅、远程视频咨询终 端等科技服务设施设备。在贫困村逐步开展“数字文化驿站”建设, 配备公共文化一体机、中国文化网络电视播出终端、平板电脑等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备,打通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 里”。(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各 市、县人民政府)
(二)强基层,推动科技文化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
1. 整合资源,加大贫困地区科技文化投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加大对贫困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扶持力度,各地通过乡村自筹、部门帮扶、社会赞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整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农家书屋、电影放映、体育健身、科 学普及等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资源,促进优化配置、高效利 用。自治区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每年安排一定科技经费,支持实 施一批科技特派员贫困村产业示范项目,支持贫困村开展新品种、 新技术引进和科技示范、培训、推广等。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科技 培训平台和远程科技咨询服务平台。贫困村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 服务所需的差旅等费用由各派出单位从相关项目、工作经费中解 决。各市、县组织开展电视科技培训、科技文化下乡服务所需经 费由各市、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解决。
(责任单位:科技厅、 文化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 加强统筹,科技文化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引导各级科技计划、产业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推广服务等项目资金资源向贫困村倾斜。建立由各级科技、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牵头,其他涉农产业部门、科普与科技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推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区共享的科技培训与科普 宣传教育视频资源库,办好“农村科技新视界”科技培训与科普宣传栏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扶贫办、水产畜牧兽医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各市、县人民政府)
保护维修贫困地区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保护传承贫困地区苗族亮布制作技艺、靖西东球供纸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加快推进中越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惠民富民示范带建设。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扶贫工作专家组,提高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传承人群体的传承能力。重点帮扶有市场潜力的传统技艺类项目,提高传统技艺类项目的市场化能力,促进项目的自身造血功能,形成项目保护的良性循环。帮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设保护传承工作平台。
(责任单位:文化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建机制,提升贫困地区科技文化服务能力。
1. 建立贫困村科技特派员选派与激励机制。建立由各级组织部门牵头组织、各级科技部门统筹安排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单位 联合选派的贫困村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机制,并与贫困村第一书 记、工作队进行统筹安排。选派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相关部 门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推广单位、农业新型经营组织的 科技人员,按照不同产业组成若干科技服务团队或服务小分队, 强化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根据贫困村产业科技需求,采取集 中培训、网络通讯指导、实地解决科技问题等形式,为贫困村提 供科技服务。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 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在贫困村开展实地科技服务期间仍在 原单位工作,选派工作经历列入科技人员的基层工作经历。对年 度科技服务工作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档次的科技特派员,在职 称评审、晋升和职务晋升以及各种荣誉称号评选中,在同等条件 下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到贫困村屯发展产业项目,或者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有关优惠、激励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2.建立贫困地区科技文化下乡服务机制。各市、县围绕贫困 村科技需求,每年组织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宣传及实用技术培训。 组织自治区、市、县文艺院团开展“文化下乡”服务活动,为贫困 地区的基层群众送上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艺节目,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团结奋进、欢乐祥和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科技厅、文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建立贫困地区科技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机制。贫困村设立公 共文化服务岗位,有条件的配备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公共文化专管 员。自治区每年为贫困地区安排文化人才支持建设专项经费,确 定专项实施支持服务项目。每年举办贫困县科技人员业务能力提 升培训班,做好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举办 20 期(次) 贫困地区文化队伍培训班,组织贫困地区基层文化骨干和文化人 才到自治区级文化单位或高校进行培训、进修。(责任单位:文 化厅、科技厅、农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提素质,开展科技文化宣传服务活动。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专题演出、主题展览、电视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针对贫困地区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贫困地区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工作。利用科普宣传文化墙(栏)、科技文化课堂、道德讲堂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深入贫困地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学习教育和“美丽中国、美丽广西”主题教育活动。为贫困 村文艺队推荐优秀歌曲、舞蹈等文化资源,制作视频光盘向贫困 地区推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责任单位:各市、县人 民政府)
2. 引导群众科技文化活动,提升人民群众科学文化水平。依 托科技文化基础设施,组建民间文艺社团、科技互助团体等,组 织贫困村文艺队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壮族“三月三” 等重大节庆活动,编排、演出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节 目,带动贫困村文艺演出、读书征文、书画摄影比赛、科技知识 竞赛、科普展览等科技文化活动的蓬勃开展,传播科学文化知识, 提升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科学文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人 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一)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贫困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列入各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制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 由自治区绩效办组织实施考评核验。
(二)加强督导检查。文化厅、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贫困村公共服务中心专项检查。文化厅不定期开展对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督导或检查。
(三)做好年度总结报告。贫困村科技特派员选派和科技服 务工作,实行年度落实、进展、工作成效情况报送制度,每年12月中旬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分别报送有关情况,科技厅进行汇总,核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 号),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全区 538 万贫困人口为政策覆盖重点区域,逐年提高全区 农村最低保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缩小低保线与扶 贫线的差距,实现扶贫与低保机制有效衔接。实施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救助,解决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 劣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以及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 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脱贫攻坚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加大低保资金的投入。各市、县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及时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治区根据各市、县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数量、资金结余情况等统筹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的市、县倾斜。(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1.建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严格按照农村居民 生活费用支出法制定并公布新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 2015 年全 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年 2028 元的基础上,2016 年全区 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年 2500 元,2017-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到扶贫线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2.逐步提高补助水平。2016-2020 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逐年提高。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低 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当地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市、 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执行。(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密切关注当地物价上涨对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 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贫困群 众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厅、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各市、 县人民政府)
(三)精准确定保障对象。充分运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成 果,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低保范围; 对于被识别为不是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以及被识别为贫困人口 但还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严格按照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全部进行复核复审,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 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清退,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把好“五关两公示”,即把好群众申 请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公示监督关、审核确认关,强 化审核结果公示以及审批结果公示。(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落实主体责任。
1.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当地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精准识别和规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组织协调、政策宣传、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社会监督等规范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 请的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切实履行 100%入户调查、 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并提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审核意 见。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问责制, 完善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 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备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调查、评 议、公示、审核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局、监察局)
3.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审批前应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入户抽查,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组织协调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定期跟踪核查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及时精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 1 次;对收入来源不固 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2次。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建设。各县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精神,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明确和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并建立健全“一门 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更加顺畅高效。(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编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强化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能力建设。
县人民政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强化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整合调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七站八所”现有人力资源,科学调 配人员编制,确保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人员负责 受理群众求助。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年度财 政预算,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自治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制办、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 政府)
三、检查验收
各市、县要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脱贫攻坚 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各级 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要召开1-2次联席会议,每年要 开展1-2次专项督查治理活动,并将督查结果情况进行面上通报。
自治区将精准扶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各市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安全 运行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开展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评;各县 要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平、公正受理审核对象和严 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县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确保 低保救助公平高效。
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做好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 2016 年开始,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持对象,通过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风险补偿资金作用、落实财政资金贴息政策、推进农业保险业务、规范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措施,大力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程,力争使所有讲诚信、 有贷款意愿和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 年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贷款贴息额度和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4〕33 号)执行),为贫困户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增收脱贫。
二、政策措施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 部门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2016 年完成贫困户信用信息采集和 信用评定工作。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四级联创工作,将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建立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扶贫办,各县人民政府,各承贷金融机构。排在第一位的 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依据贫困户建档立卡结 果,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入户调查,逐村逐户摸清贫困户贷 款意愿、用途、数量、期限等情况,列出贷款需求清单,经村两 委审核、驻村工作队复核、村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县扶贫办汇总,县财政局审定并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贷 款户花名册。承贷金融机构对上报贷款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 将结果逐级反馈到贷款户。贷款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承贷金融 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承贷金融机构依据贷款户花名册,审核贷款 申请,与贷款户面签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贷款用于能促进贫困 户增收的生产性项目,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开支, 不得闲置资金和存款坐收利息。对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 女,优先发放小额信贷。对确无经营能力但又有贷款需求的贫困 户,可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 益联结,用获得的小额信贷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 中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 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县人民政府,各承贷金融机构)
(三)发挥风险补偿资金作用。自治区拨付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主要来源,各县也要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每年根据当年新增的贷款需求和实际补偿情况进行适当增加。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国库管理。当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发生损失时,可以使用县级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部分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县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商定。(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各县人民政府,各承贷金融机构)
(四)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扶贫小额信贷按基准利 率由财政全额按年贴息,贴息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贷款户未按 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 贴息。贴息所需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从本级预算和自治区、市补 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由承贷金 融机构向贷款户正常收取利息,并汇总上年全部贷款本息明细, 代贫困户向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贴息补助,扶贫部门初 审、财政部门审定后将上年贴息资金拨付到贫困户惠农补贴账户。 各地可探索财政部门直接贴息给承贷金融机构,减少贷款户先缴 纳利息再申请补偿的环节。(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各县人民政府,各承贷金融机构)
(五)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险。支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推 广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通过保证保险为贫困户增信,探 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贷款贫困户积极 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采取“政府补一点,保险公司免一点, 农民交一点”的办法,积极推广贷款贫困户人身意外保险。对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的,可由县级财政从扶贫资金中给予不超过 50%的保费补贴。鼓励保险公司在贫困 村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贷款贫困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 的,财政加大保费补贴倾斜力度。(责任单位:广西保监局,自 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各县人民政府)
(六)规范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扶贫互助资金采取政府、 企业、帮扶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捐资、注资、多元开放的融 资方式,扩大资金总量。允许扶贫互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和扶贫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来源,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资金规模,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 办,广西保监局)
三、检查验收
自治区扶贫办、金融办负责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全区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的检查情况。
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每年对市、县开展绩效考评。市、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互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每半年联合对各承贷金融机构在实施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进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操作、侵害贷款贫困户利益等行为。
脱贫攻坚增加贫困户资产收益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增加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 下,以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使用制度改革为突破 口,瞄准全区 538 万农村贫困人口、54 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
享受待遇县)、5000 个贫困村,探索将自然资源、公共资产、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农户权益资本化和股权化,贫 困村、贫困户从中获取资产性收益的方式,为精准脱贫探索新的 路径。2016-2020 年,力争全区贫困户人均资产性收入年均增幅 达到 20%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探索多种资产收益路径。
1. 增加固定资产收益。支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自愿将农村土地、森林、荒山、荒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产以及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进行流转,直接取得资产收益。鼓励将以上资产量化折股设立农民股份合作社,入股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增加资产收益。允许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优先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在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区,支持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量化到户到人,以入股的形式发展集体物业经济。
2.增加资金资产收益。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将 财政投入到村到户的发展类资金转为村集体和贫困户持有的资本 金,折股量化到村到户到人,投入到有能力,有扶贫意愿,带动 贫困户就业、增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 经营主体。
积极吸纳贫困村、贫困户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 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贫困村、 贫困户将资金投资入股到部分营利性的城乡供水、供热、燃气、 污水垃圾处理、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或部分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 施建设。贫困村、贫困户利用这些资产,以租赁、经营收费或入 股经营主体等方式获取收益。
3.其他增加资产收益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 织共同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成立经济实体,明 确其吸纳一定数量贫困户劳动力就业,通过引导贫困户参与生产 和创收活动、减免贫困户生产费用、提供优惠价格服务等方式,增加贫困户收益。
(二)推进农村“双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贫困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工作。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将土地、林业产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有偿使用交易市场,开展全区地票市场交易。加大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培育和扶持力度,推行同地同价,依法合理提高征占用补偿标准。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与退出机制。 在全区逐步推进集体资产“三权分离”(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流转机制,开展农民股份合作、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等工作。 到2017年,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2020年, 全区5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实现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全覆盖。(责任单位: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盘活农村“三资”资源。引入社会资本盘活农村资金、 资产、资源,鼓励贫困村通过收购、置换等途径,对集体老旧办 公用房、会堂、学校、厂房、仓库以及存量建设用地和农户废弃 宅基地,通过改建、新建物业房产等形式盘活闲置资产。鼓励下 乡租住民房度假或租用农民空置房创业和开发特色旅游,让农民 享有更多的房屋财产收益。将贫困地区水电、风能、太阳能和矿 产等资源开发纳入到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 体股权,让贫困户分享资源开发收益。(责任单位: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鼓励“三权”抵押贷款。在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 村居民住房产权“三权”抵押贷款。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贫困户作 为抵押贷款对象,利用“三权”抵押增加信用担保总量。将经营资 产收益扶贫项目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 纳入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对象,放宽融资限制,增加资金供给。 (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 心支行,各承贷金融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建立合理的资产收益分配机制。资产量化折股到村到户到人的,应划出一部分资产设立贫困户、特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给其他农户。财政支农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尽量投入到生产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中,确保尽快产生收益。建立健全收益保底机制,保障贫困户尽快获取收益并在项目持续期内 拥有稳定的回报。对于收入稳定和易于核算的项目,可采用“低保 底+高浮动收益”的分配机制;对风险大和不易于核算的项目,可 采用“高保底+低浮动收益”的分配机制。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中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合理调整收益分配。(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六)完善资产收益扶贫监督机制。县主管部门和资产收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类别,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制定资产收益方案。资产股权量化方案应包括股权量化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 内容。召开入股贫困户会议形成股权量化决议,建立股权分配台 账。股权量化方案、决议和台账需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 主管部门备案,建立资产收益扶贫年报制度。村社股权量化收益 纳入村级财务,按照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统 一资金管理、银行账户、报账程序、公开财务、档案管理,按程 序审批,接受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县级主管部门 负责对实施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 完善资金投入风险评估机制和资金退出机制,落实专责人员加强 对项目实施主体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责任单位:自治 区扶贫办、财政厅、农业厅、审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 小组综合协调专责小组牵头,建立共同推进资产收益扶贫的工作 机制。涉及财政资金的收益扶贫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 主管部门规范和细化实施方案。凡涉及土地、林权、宅基地等资 产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其他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各地可大胆探索实践。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涉及突破自治区有关资 金使用规定的,允许暂停执行相关规定条款。(责任单位:自治 区扶贫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审计厅,各 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专责小组牵头,协同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审计厅等部门,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指导。各市对本地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全面负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激励机制,对支持贫困户增加资产性收益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县,自治区将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 自治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 年 1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