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10.03.2018  03:11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
              这是我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有关厅局、各市国资委、各有关企业的意见后形成的,对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号文件重新定义了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交易主体的范围,以“管资本”为主,简政放权、分级审批,将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事项的进场交易行为审核管理权限下放至所出资企业;将所出资企业内部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审核管理权限下放至所出资企业;而所出资企业外部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核管理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体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归位、到位、不越位。2号文件还明确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转让应在依法设立并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落实进场交易制度,在实现国有资产阳光交易,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充分发挥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有产权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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