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15.04.2016  09:04

  4月14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自治区政府已于近日下发《关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2月1日起,广西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这意味着每年将为企业减负约7亿元。

  广西于2011年11月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迄今已有12个市、约80个县(市、区)开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在防范和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扶持低收入群体、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每年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约7亿元,其中自治区本机约1.3亿元,市、县约6亿元。

  为缓解广西经济下行压力,维护全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去年8月25日,自治区物价局下文,从2015年9月起,根据实际情况,各地政府出台的价格调节基金可减半或暂免征。

  此次停征是贯彻今年1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运行而做出的决定。根据《通知》,从今年2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筹集),这意味着以后企业不用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于销售收入发生在2016年1月前的应征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原来的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征收。

  停征后,原先通过价格调节基金来保障的“菜篮子”基地建设、平价商店建设、重要商品储备等工作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企业的负担有所减轻,而群众在平价菜等方面所享受的优惠则不会受到影响。

  《通知》要求,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后,各地、各部门应调整原来在价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政府定价商品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继续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做好扶持“菜篮子”基地、平价商店建设、重要商品储备、农副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等保供稳价惠民促发展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统计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

  今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将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政策的行为予以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