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对自治区农垦税收增量实行新分成政策

14.12.2016  12:04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关于调整广西农垦税收增量分成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请示》(桂财办〔2016〕15号)的批示以及我厅《关于调整广西农垦税收增量分成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通知》(桂财预〔2016〕86号)相关规定,在广西农垦改革发展意见出台之前,自治区对广西农垦税收增量分成进行调整并实施过渡方案:过渡期间,调整农垦税收增量(属于我区分成的部分)在自治区本级、农垦、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成比例,从原来的自治区本级20%、农垦50%、地方政府30%调整为农垦40%、地方政府60%,自治区本级财政不再参与分成。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经与自治区农垦、有关市县认真反复核对税收收入数据,财政厅于近日测算并核定自治区农垦分享数19838.69万元,比2014年分享数增加6474.24万元,增长48.4%,核定市县2015年农垦管区企业税收增量专项上解资金6126万元,同口径相比,比2014年上解数减少5215万元,下降46.0%。 

        农垦税收增量新分成政策实行后,自治区不再参与分成,财力向地方政府倾斜,意在调动地方政府对农垦投入的积极性,增加地方政府在农垦管区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社保、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等的投入,为垦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报送单位:预算处(编审中心、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报送人: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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