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5.08.2018  2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明确了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范围和来源,确定了资金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规定了资金支出范围和支持方式,并从申报、分配、下达、拨付、收回、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对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进行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范。

  《办法》明确,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将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优先支持荣获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的县(市、区)和部分重点县(市、区)。这意味着,我市宾阳县、青秀区以及马山县、兴宁区将获优先支持。宾阳县、青秀区获评2017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马山县、兴宁区获评2017年度广西科学发展进步县(城区)。

  此外,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还将优先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以及各年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县;优先支持珠江—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办法》还规定,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追回骗取及违反规定使用的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要按照规定将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违规单位列入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