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3.09.2016  11:04
    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明确,厅党组一把手对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分管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他厅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
    《办法》强调,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一律纳入预算管理。工作人员内部工作调动时,办公设备“物随人走”,不再另行配置。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时,应当办理资产清缴手续,并做好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工作。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将作为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权限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厅机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厅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必须报厅财务处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厅机关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经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厅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经厅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
    《办法》还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