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

03.11.2016  14:42
2016年10月11日下午,自治区国资委到南宁市国资委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了立法调研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高旭,区国资委相关处室人员,立法项目课题组部分成员,南宁市国资委领导班子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员、南宁市直管9大集团负责人参加座谈会,会议就我区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进行了交流探讨。
 
              座谈会上,调研组围绕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权利与责任等26个问题以及对我区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等问题广泛听取建议、意见。
     
              高旭指出,《条例》制定属于《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改革任务之一,从19号令近十年的施行情况及效果来看,能有效地将中央法律法规与地方特殊情况相结合,对我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04年至2014年建立新的国资监管体制10年间,全区国资委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分别增长了9.74倍、5.87倍、3.24倍、2.76倍。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颁布,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大了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出台了系列改革发展文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与地方立法的滞后性矛盾日益显现,对19号令进行优化、提高立法位阶,已经迫在眉睫。因此,需要对广西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地方性立法,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完善我区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内容、层级,有利于解决我区国资监管职能定位、政企不分、公司法人治理、选人用人等问题,推动完善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对国资监管进行地方性法规立法,应注意对各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保立法具有地方特色和前瞻性。
 
              据悉,调研组一行近期还将到各市国资委、各企业召开立法调研工作,听取更多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