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税局责任清单

09.08.2016  16:08

自治区地税局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拟定我区税收政策措施。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法规、政策。

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指导和组织监督检查全区地税系统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区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执法检查。

参与研究全区经济政策,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研究全区经济政策,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开展税源调查,编制全区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全区地方税收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

制定全区地方税收会计、统计等相关制度并监督落实。

组织开展地方税收收入预测和收入质量评价工作。

负责地方税种的税源管理,制定全区地方税收税源管理模式,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纳税评估、税源分析和日常监控。

负责全区地方税收票据管理工作。

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推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全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接组织征收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

制定全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制定全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综合性方案并指导全区征收管理改革工作。

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发票。

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推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全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接组织征收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

负责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代收代缴工作。

直接组织征收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

推进社会综合治税、部门信息交互。

制定地方税收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按惯例权限进行解释;处理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执法检查。

承办重大地方税收案件审理及有关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

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开展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

受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指导、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和反避税工作,负责重点税源和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的检查及重大税务案件和反避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协调管理全区地税稽查工作和反避税工作,研究制定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督办、协调和查处重要、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负责受理涉税举报案件、案件听证。

负责与公、检、法等部门联系协调处理相关涉税案件。

负责与国税、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对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本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制定全区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区地税系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津贴补贴、机构编制、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直属单位、直属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本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区地税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

制定全区地税系统财务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

审核汇总编制本系统财务预决算。

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和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

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

组织、协调、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税收科研工作。

制定全区地税系统科研工作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调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新闻宣传事宜,组织开展系统的税收宣传活动。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税收改革和发展中重要课题研究。

负责地方税种和有关规费(基金)政策跟踪问效和调查研究。

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协调管理税务代理机构。

组织开展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组织开展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协调税收工作。

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税收宣传

运用新媒体、电视、报刊等平台,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广西地税系统便民办税等有关举措,以满足公众税收知情知晓权,方便群众办税。

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

0771-5532279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为纳税人、社会公众提供涉税咨询、办事指南、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并受理服务投诉。

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

0771-5538029

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学校)

指导各地成立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学校),搭建税企沟通新平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知识培训及税法宣传,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0771-5538029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项)

第一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审核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事项的各级地税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是否完整。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发生前述事项时提供)。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四)税务机关办理是否及时。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归档。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经常性抽查监管和定期检查监管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行政执法督察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从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市、县(市、区)地税审核,至自治区地税局审批的各环节,按照申请事项办理过程,自下而上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缴纳申请事项的纳税人,将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退回纳税人。同时,通知纳税人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对申请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对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办理延期缴纳审批的,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与绩效考评相结合,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项: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及各片区稽查局(以下简称承办机关)。

              自治区地税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税违法案件。

(三)各稽查局经初查发现税收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或查处困难、阻力较大的案件,经报请自治区地税局列入督办的案件。

(四)自治区地税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办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依法查证事实,并及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二)涉嫌犯罪的,是否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指导、协调并跟踪督办案件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督办机关应当指导、协调督办案件查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参与办案,随时了解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督办机关应当确定督办案件的主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主要责任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控案件查处过程,根据承办机关案件查处进度、处理结果和督促检查情况,向局领导报告督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案情重大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重要案件,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领导报告查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需要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督办机关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主要案件承办机关、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经督办机关领导审批后,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对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机关可以撤销督办,并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撤销督办函》。

              承办机关应当在接到督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及时向督办机关报送具体的查处方案,并7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查处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

              承办机关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每30日向督办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承办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对督办案件实施检查和审理,并报请局领导集体审理。

              承办机关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结果,拟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经局领导审核后报送督办机关。

              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没有表示异议的,承办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督办机关审查认为承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拟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依据错误的,督办机关发出《重大税务违法督办案件退查补正通知书》,通知承办机关说明情况或补充检查。

              承办机关应当在督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查处督办案件实行工作责任制。承办机关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分管案件的领导、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督办案件重要线索、证据不及时调查收集,或故意隐瞒案情,转移、藏匿、毁灭证据,或因工作懈怠、泄露案情致使相关证据被转移、藏匿、毁灭,或相关财产被转移、藏匿,或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和协办机关及协办人员在查处督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表彰;承办、协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