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13.07.2016  23:07

    为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6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新出台的《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对公务租车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具体和明确的规范,明确了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的总体要求、公务租车的范围、公务租车标准及审批、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监督问责等。 

  《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已完成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公务租车的行为,并且要求各单位在按规定充分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车辆,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办法》明确了公务租车的范围。首先,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南宁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其次,各单位有以下情况,且按自治区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1)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3)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4)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办法》明确了公务租车标准及审批。要求各单位根据乘客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确定租车类型。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租车原则上在自治区本级公务租车平台租用车辆,费用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平台车辆无法满足时,可向社会租用车辆。社会租用车辆的最高限价通过招投标确定。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制度,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南宁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租车,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了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要求各单位严格公务租车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会议费办法、培训费办法执行。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按照现行差旅费办法,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多个部门共同租车的,由牵头部门统筹租车的费用开支及分摊等事宜。 

  《办法》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内控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将公务租车列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下一步财政厅将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制度运行和督促检查工作。一是强化部门公务租车经费预算编制、执行的管理,力求经费预算合理、可控。二是加强对部门公车租车活动的督促检查,督促自治区本级单位建立规范、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各部门公务租车行为规范有序。三是关注制度执行情况,配合自治区物价局做好自治区租车平台收费标准确定等后续工作。 

 

信息报送:党政群团处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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