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自治区档案局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2.07.2015  14:5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3号)精神,我局认真开展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编制了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清单质量,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在2015年7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电话(传真):0771—585278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及邮编:南宁市星湖路北一里3号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530022。

  附件:自治区档案局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5年7月22日

 

附件1:

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

  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公民、社会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2

行政许可

向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八条第三款“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3

行政许可

携带、运输或邮寄档案出境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4

行政许可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二十条第四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市、县各级各类档案馆(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5

行政许可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6

行政处罚

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7

行政处罚

非法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8

行政强制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9

行政检查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法人,其他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10

行政奖励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法人,其他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11

行政确认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它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其具体范围的确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12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检查和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机关事业单位、各级档案馆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13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专门档案馆设置的统筹规划

 

【行政法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1992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国档发〔1992〕3号)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
      ……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设置哪些专门档案馆,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大、中城市设置城市建设档案馆,收集管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档案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及有关资料。

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

 

 

附件2:

实行市、县(市、区)属地管理类行政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

    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