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17.04.2018  15:02
 

南物价〔2018〕55号

 

  

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南宁供电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18〕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18〕30号)

 

  

南宁市物价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