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7.05.2017  19:10

桂财农〔2017〕77号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糖业主管部门: 

  2014年财政厅、农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农〔2014〕259号),对于建立健全我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加强和规范我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快良繁基地建设,发挥了良好作用。目前,自治区在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中设立了甘蔗良种繁育子项目,为切实解决我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甘蔗良繁基地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快我区甘蔗新品种的繁育和推广应用步伐,结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10号),财政厅、自治区糖业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甘蔗(此处指糖料蔗,下同)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和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以下称“双高”基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3〕36号)、《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3〕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治区500万亩“双高”基地建设规划和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对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及其良种出圃的补贴时限为2017-2020年。 

        第三条   纳入全区统一建设规划的一、二、三级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的水利设施(含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良种出圃补贴的资金申请、审核、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分配 

        第四条   补助资金筹措渠道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与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补助资金及与良种繁育推广有关的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良种补贴的资金。 

        统筹上述渠道资金后,补贴期间自治区财政不再另行通过本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甘蔗良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良种繁育推广补贴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筹措的资金额度根据当年基地计划建设和良种扩繁任务、预计应补贴额和中央补助我区额度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由自治区糖业办会同财政厅制定出台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自治区按照“主体申报、逐级审核、定额补助”的办法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 

     

  第三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纳入全区统一建设规划的一、二、三级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助和确定期限的良种扩繁补贴。 

        第八条   各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对按照自治区规定或审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的各级基地,经实施主体申报和县(市、区)、市、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区别新建、改扩建两种类型及不同的补贴标准予以一次性综合补助。定额补助后不足的,由项目业主、实施单位或相关市、县(市、区)财政补足。 

  (一)新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1.一级基地。按实际建设面积和每亩3000元的综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每个基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二、三级基地。按实际建设面积和每亩2200元的综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每个基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成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原建设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补助的。根据申报的改扩建内容和新增投入等情况,对原有基础设施已达到自治区对基地建设要求的或申请前三年内自治区已安排相应项目资金给予支持的,不再给予补助;对已有一定基础,但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才符合建设要求的,对一、二、三级基地按照规定建设面积下限及每亩不超过新建补助标准2200元的50%、40%、30%予以一次性补助。 

        基地建设规模按照《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3〕70号)的规定执行,即一级基地500亩以上、二级基地1000亩以上、三级基地1500亩以上,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内容、标准等要求按“双高”基地建设标准执行,其它建设要求按自治区批复的良繁基地建设方案执行。 

        第九条   良种补贴标准。对纳入自治区推广和补贴范围的良种,自治区按照核定的品种、当年扩繁的夏植或秋植良种面积给予良种补贴。 

  (一)良种(种苗)出圃(销售)价格的核定。二、三级基地均可向糖料蔗生产者供种,其扩繁的种源必须由一级基地提供。一、二、三级基地在补贴期限和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供种任务内,出圃(销售)良种(种苗)的最高价格,分别按自治区当榨季公布的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加上相应的加价限幅核定。其中: 

  1.一级基地向二、三级基地出圃(销售)价格最高不得高于自治区当榨季公布的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格的1.5倍;  

  2.二、三级基地向蔗农销售价格最高不得高于自治区当榨季公布的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格的1.3倍。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良种出圃按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供种任务给予补贴。补贴的范围仅限于基地当年扩繁的夏植或秋植种茎,蔗茎10―15节,统一按亩产4吨计算。一级良繁基地补贴标准为每吨440元,每亩1760元;二级和三级良繁基地补贴标准为每吨350元,每亩1400元。 

  (三)补贴期限。各级基地的同一品种的良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纳入自治区推广的良种目录、补贴品种由自治区糖业办按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级基地按计划完成供种任务后,对剩余的种苗可自行对外销售,自治区不予补贴。各级基地的供种计划任务由自治区糖业办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下达。 

     

  第四章  基地申报和补贴审核 

        第十一条   基地建设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从事甘蔗良种繁育推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具有相应的甘蔗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原则上在糖料蔗核心基地县(市、区)布局建设,优先安排制糖企业或与制糖企业联合申报的实施主体。 

  (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建设基地的基本能力和条件。 

  1.申报建设一级基地的,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育种条件和育种成果的科研单位联合具备繁种条件企业共同申报(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具有原原种扩繁能力和与承担任务适应的科研与生产基础条件;具备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有固定的良种繁育基地500亩以上,基地土地使用权10年以上,土地连片集中。 

  2.申报建设二级基地的,应具备如下条件:具备中级职称技术人员2名;有固定的良种繁育基地1000亩以上,土地相对连片集中,单片面积不低于500亩,基地土地使用权10年以上。 

  3.申报建设三级基地的,应具备如下条件:具备初级职称技术人员3名;有固定的良种繁育基地1500亩以上,基地土地使用权10年以上,土地相对连片集中,单片面积不低于300亩,可根据蔗区供种需求,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同乡镇村屯分片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统一标准。 

  4.申报主体有具体的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和措施,确保落实基地建设自治区补助以外的所需资金。 

      (四)申报主体申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申报基地建设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级良繁基地由业主直接向自治区糖业办、财政厅申报,同时报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未设立糖业主管部门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同);二级和三级良繁基地由业主逐级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和设区市糖业、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分别由县(市、区)和设区市糖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糖业办、财政厅申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受理基地建设申报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 

  (一)自治区糖业办会同财政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自治区糖业办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形成项目申报及评审报告,商财政厅提出基地建设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额度建议。 

  (三)根据主体申报、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结果,自治区糖业办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具体建设方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厅根据核定的应补助金额,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和以下方式拨付下达补助资金。 

  (一)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下达后,财政厅按核定的补助额度一次性拨付下达补助资金,由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基地的用款申请和糖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意见,按规定程序和以下要求核拨资金: 

        1.实施主体新建基地或在原有财政投资形成的基础上通过改扩建建设基地的,根据实施主体申请和糖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实施时需要预拨资金的,预拨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补助资金额度的50%。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合计不超过自治区补助资金80%,其余20%待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2.实施主体利用原有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作为基地,且符合自治区基地建设要求、获得自治区视同新建基地予以补助的,在基地实际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实施主体申请和糖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3.基地建设不能按要求完成、验收不合格或挪用补助资金的,财政厅在下一年度的应拨种苗补助中扣回或依法追回。 

        (二)良种繁育补贴资金的拨付下达。 

  1.每年10月底前由良繁基地业主向所在市、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申请补贴验收,由市、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基地的品种来源、品种名称和繁育面积进行验收,11月底前向自治区糖业办报送验收结果,自治区糖业办组织抽验。自治区根据抽验结果于下一年3月底前核拨补贴款。 

  2.一级良繁基地由所在设区市糖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二级和三级良繁基地由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申报验收材料包括引种证明、繁育面积验收报告、种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证明材料在提供当地糖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时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作为审核使用,用后交由申请单位存档备查,复印件由审核部门存档备案。 

  3.种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由具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部门出具,非脱毒种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原则上由市、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检测出具,检测指标包含品种纯度、夹杂物率、茎径、发芽率、病虫害率(仅检测外观病虫害)。脱毒种茎、脱毒袋栽苗、脱毒瓶苗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由广西农科院甘蔗研究所提供。 

   第十五条   获批复的良种繁育基地应在建设方案批复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建设、验收和资金拨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后可延长6个月。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级良繁基地由设区市糖业主管部门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二级和三级良繁基地由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自治区糖业办和财政厅对基地建设和供种等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或抽查。 

  自治区农垦局、监狱局组织所属农场、制糖企业申报基地建设和良种补贴的,按照同等条件直接向自治区糖业办、财政厅申报,并负责所申报基地的组织验收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分配、管理、使用该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在该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糖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项目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九条  各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补贴,已经获得补贴的,由相关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收回或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繁育推广未经品种选定专家委员会推荐的品种或过期淘汰品种的; 

  (二)不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基地或进行良种扩繁的; 

  (三)不按自治区核定价格销售良种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基地建设面积或良种扩繁数量的; 

  (五)其他不予补贴的情形。 

   二十 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糖业办应在确定扶持项目和补贴资金前应将拟扶持项目单位名单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该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糖业办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在明确补助项目后,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于1月10日前向自治区糖业办报送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绩效管理报告。同时,自治区糖业办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负责核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糖业办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糖业办负责解释。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