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下达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地区激励资金10500万元

17.02.2017  10:40

  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各设区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2016 年度我区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措施成效予以激励和问责进行了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对作为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得到充分肯定的钦州市等3个设区市予以设区市级激励表扬;对大力发展跨境贸易的典型经验做法得到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的防城港市东兴市等15个县(市、区)予以县级激励表扬。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措施成效予以激励或问责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3 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对受到通报表扬的市、县(市),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1000 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由受到通报表扬的市、县(市)统筹安排用于稳增长和其他民生项目。据此,自治区财政下达受到通报表扬市、县激励资金共10500万元。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按照桂政办发〔2016〕63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其他各项激励或问责措施。 

 

报送单位:预算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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