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积极兑现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06.03.2017  14:33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审议并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审定,确定给予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贵港市、梧州市、贺州市等6个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市2016年度招商引资表彰奖励。 

  近日,自治区财政及时拨付6个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市2016年度招商引资奖励资金2100万元,其中:南宁市600万元、柳州市500万元、桂林市400万元、贵港市300万元、梧州市200万元、贺州市100万元。自治区财政支持招商引资奖励经费的及时到位,对建立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也将有力地推动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了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2016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文件提出按照分级考核、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市政府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市给予一定的奖励。 

 

报送单位:党政群团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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