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17.11.2017  11:16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西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9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对全区整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成立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问责工作机构,从自治区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等15个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4个核查组,迅速查清事实,逐一厘清责任。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41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4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86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8人,诫勉51人,通报批评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2010年7月,合浦县人民政府违规审批,同意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红树林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55.87公顷用于建设沙田码头仓储、物流项目,并砍伐保护区红树林;2010年9月和12月,自治区林业厅在审核项目占用林地过程中把关不严,审核批准砍伐红树林,造成保护区内22.5公顷红树林被砍伐;自治区、市、县海洋、国土等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沙田码头仓储、物流项目进行大量堆砂及海砂销售,堆积海砂过程中掩埋红树林,对红树林生长环境造成破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韦纯良,合浦县原县长蒋达,北海市海洋局调研员罗星烈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合浦县副县长何如青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政康,北海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员黄海波,北海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合浦县副县长)陈振华,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海洋局局长吴景安,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张炳赐,合浦县人大办主任科员李书龙,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李武峥等7人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合浦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赖权昌,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罗靖等2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北海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润龙行政记过处分;对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宋毅进行诫勉谈话。

        二、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钦州市人民政府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未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茅尾海自然保护区调整规划过程中,为了使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与滨海新城的建设规划相适应,在原调整规划已经广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情况下,2014年5月未经请示,变更资质单位重新论证编制保护区范围功能调整方案,以新方案附旧方案的评审结果上报。新旧方案调整保护区面积、占用比例等数据差异较大,大幅侵占了保护区的面积。自治区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在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过程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严谨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金大刚(时任钦州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粟定成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与占用、破坏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等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调研员(时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和农村保护处副调研员)蒋波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蒋迎红进行诫勉谈话(与恭城瑶族自治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行政警告处分)。对钦州市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庞东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钦州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恭城瑶族自治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在海洋山自治区级保护区调整确界未完成的情况下,自治区林业厅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5年违规为保护区内相关矿产企业出具采矿区与海洋山保护区不存在重叠或不在保护区范围的文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把关不严,为有关采矿企业审批发放采矿权证,致使海洋山内3个采矿企业获得了采矿许可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和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林业等部门履职不到位,未能对保护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相关采矿单位在保护区内违规采矿,破坏林地生态,造成较大损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田凤鸣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潘文好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与占用、破坏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等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蒋迎红行政警告处分(与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行政警告处分)。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对22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其中党政纪处分6人,诫勉谈话等问责16人。责成桂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局、林业局和环保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河池市铅冶炼落后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不力、环境污染严重问题。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后,河池市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把握不准,违规同意采用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复产;2012年至2016年,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及搬迁入园工作,企业周边土壤重金属超标严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导、推进和督促检查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侯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处处长索申敬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糖办副主任李文纲(时任河池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丹县委书记韦永山(时任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对政协河池市委员会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欧成芳(时任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永雄行政警告处分。对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梁文峰等6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对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以及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韦李明、谢松文等20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责成河池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别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分别向河池市党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宜州区委、区人民政府,南丹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河池市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不力导致水质恶化问题。2014年6月,玉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签订《南流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后,没有制定本市实施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规划,没有将《责任书》提出的责任指标细化分解到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对《责任书》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的推进落实情况缺乏督查和考核;2014年至2016年,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每年针对南流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对南流江治理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玉林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玉州区、福绵区、博白县人民政府工作推进不力、监管失责失职,导致南流江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洗行业退城进园、城镇污水治理等工作滞后,造成南流江水质下降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玉林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莫荣新(时任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蔡明行政警告处分。对玉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党组书记刘家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党组成员陈继伟,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董怀宝,玉州区政协副主席何海高(时任玉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福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世亮,博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覃厚锋等6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玉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区人民政府、博白县人民政府分别向玉林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决策部署,为我们建设美丽中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充分肯定山清水秀生态美是广西的金字招牌,指出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并就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狠抓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但在工作落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思想松懈、工作不力,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研究不透,没有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综合治理上监管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格,推进整治工作缺乏主动,受到严肃问责。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责任担当意识不强,没有真正用严和实的作风抓环保工作,教训非常深刻,必须认真汲取。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略。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的重要指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时刻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坚持“生态立区、生态兴区、生态强区”,继续扎实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健全完善重大项目和规划建设、自然生态保护区建设等机制,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将绿色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确保广西生态环境名片不变质、更出色。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环保工作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质量的期盼,擦亮广西“山清水秀生态美”的金字招牌,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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