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受损企业可申请税前扣除

29.07.2015  10:43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杨玲  通讯员刘明婕)昨日,记者从广西国税12366呼叫中心了解到,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导致厂房损毁、存货损失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需申请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可于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按规定可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同时,纳税人要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对受损情况和受损资产要及时拍照或摄影取证。纳税人所准备的损失证明材料,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一并报送。如果纳税人虚构或夸大资产损失,虚报损失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实,不仅要补缴税款,且要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企业向受灾单位或个人进行捐赠的,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编辑: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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