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法院推行证人保证书制度 案件原告主动撤诉

15.01.2017  21:31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陆雨清  莫俊雅)“我本人保证,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并承担因虚假诉讼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良庆区法院从去年11月起推行的当事人、证人保证书制度显成效,日前,一案件原告朗读并签署《保证书》后主动撤诉。

  去年12月,黄某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请求被告何某归还其借款并支付利息。何某提出抗辩,称自己是黄某雇佣的员工,这些转款是黄某打来的工资、伙食费等,双方从未有借贷。随后,何某提交了其曾与黄某所挂靠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予以证明。

  法官发现,黄某向何某转款很有规律,基本是按月转款且数额大致相同。由于原被告双方陈述差异很大,法官提示双方要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陈述,否则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黄某仍坚持诉讼请求。

  此案近日在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法院要求当事人朗读并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原告黄某在拿到《保证书》后,反复阅读长达2分多钟。最后在法官提醒之下,他以微弱的声音朗读了《保证书》并签字捺印。庭审中,黄某一改庭前的理直气壮,承认他向被告何某转账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向何某支付的工资及伙食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因为何某在自己承包的工程中谎称有职业资质但工作能力不足,被要求离职后还起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自己败诉后不服,才想出通过民间借贷来让何某受到惩罚。最终,黄某当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介绍,近年来,虚假诉讼时有发生,民间借贷领域更是“重灾区”,不仅损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为此,良庆区法院推行当事人、证人保证书制度。《保证书》中载明了案号、诉讼地位(含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并明确告知诉讼活动中作虚假陈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后果。

  良庆区法院已将保证书制度制度化、常态化,必要的时候要诉讼参与人朗读《保证书》。对被告缺席、当事人“手拉手”调解、当事人双方对事实陈述差异较大的重点案件,特别要求必须适用这一制度。目前看来,这一制度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