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检察院促成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

10.01.2018  20:01

   化解社会矛盾 助力精准扶贫  

   ――― 荔浦县检察院促成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  

 

  广西检察网1月10日讯(通讯员覃福生 陈建都)荔浦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通过办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化解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同时有力地促进了精准扶贫工作。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近日,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握手言和。 

   矛盾起因 控告举报  

  2005年,荔浦县东昌镇安静村大德屯一队村民刘某在大德屯一队集体所有的“凉亭坳”山岭上种植桉树。2015年初,大德屯一队对“凉亭坳”山岭的承包权进行公开招标。2015年2月24日,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副社长李某代表合作社参加公开竞标,以每亩每年60元人民币的租金中标,承包了安静村大德屯一队集体所有的“凉亭坳”土地194亩。为在该山岭上种植山华李果树,2016年2月,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对“凉亭坳”山岭上的杂木进行采伐。 

  2016年2月18日,刘某向荔浦县公安局举报李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滥伐林木面积为34.35亩,立木蓄积量为25.51立方米。 

  2017年4月25日,刘某向荔浦县检察院控申部门控告,控告李某砍毁种植在“凉亭坳”上的松树、杉树、桉树、板栗、柿子、乌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李某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7月27日,刘某向荔浦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民事调解申请书,申请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细致审查 不枉不纵  

  2016年9月2日,荔浦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荔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后发现该案系单位犯罪,遂对李某所在的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及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文某进行追诉。2017年6月7日,荔浦县公安局将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文某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刘某向荔浦县森林公安局、司法局、东昌镇政府及本院控申部门反映诉求,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这不是一件简单的滥伐林木案件,该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深入调查 化解矛盾  

  经办案检察官审查,举报人刘某笔录中陈述其种在 “凉亭坳”岭上的未采伐完的松树1000棵左右、桉树1000棵左右、杉树400左右被李某采伐,但是李某的供述及相关村民的证词证实,刘某所种植的桉树已于2014年采伐,岭上只剩下一些小杂树、小桉树。综合各方面证据,本案确实存在刘某所种林木被采伐的事实,但是具体损失情况还需进一步调查。 

  2016年11月2日,该院分管公诉工作的黄干莲副检察长带领办案人员,来到荔浦县东昌镇政府与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调处办负责人就该案如何化解双方矛盾进行交流、沟通,随后来到东昌镇安静村委会、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刘某家中,向李某、文某及村委会、合作社成员、刘某家属深入了解案件,听取对方意见,并希望双方能就林木损失一事达成赔偿,有效化解双方矛盾。 

  2017年5月12日,荔浦县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与荔浦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主动约刘某到荔浦县东昌镇司法所,向刘某详细了解其林木损失的数量。并向刘某释法说理,希望其能实事求是,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要求,以促成和解,化解双方矛盾。 

  2017年10月,荔浦县检察院就该案如何处理,化解社会矛盾,向县政法委汇报。后由县政法委牵头,召开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工作联席会。2017年11月1日,经过多方努力,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在荔浦县检察院与荔浦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一次性赔偿刘某林木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刘某对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及李某和文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人性司法 助力扶贫  

  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7月,位于荔浦县东昌镇安静村,合作社现有会员106人,主要以种植优质“山华李”果树为主要产业,目前种植面积已达2700余亩,其中挂果面积600余亩,年产量180万斤,年产值540万元。该合作社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创建了三个示范基地,为社员提供产前物资供应、产中技术服务、产后商品化处理及销售一条龙服务模式,带领广大农民共同脱贫致富。该合作社不忘初心,结合当下精准扶贫工作,带领安静村部分贫困户种植“山华李”,并给予种苗、化肥扶持、技术指导等帮助,截止2017年底,安静村贫困户通过种植“山华李”脱贫的共有6户。 

  2017年12月,荔浦县检察院拟对荔浦安合果蔬专业社作不起诉决定时,听取了荔浦县林业局意见,荔浦县林业局进行社会调查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陈述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滥伐的林木系荔浦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图中属商品林,合理的开发利用商品林是对国家天然林的保护、是对公益林的保护、是对各珍惜树种的保护,且合理的开发利用商品林有利于天然林的保护、有利于森林资源结构的调整,同时还必然调动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提高林业劳动生产效率。 

  2017年12月29日,荔浦县检察院认为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砍伐的为商品林,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荔浦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文某、副社长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