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严查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21.03.2019  11:10

  3月19日,广西药品监管局发生通知,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整治工作分自查整改和监督检查两个阶段。

  在自查整改阶段,从通知发出之日起,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主动整改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在监督检查阶段,从5月1日起,市、县(区、市)负责药品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整治工作重点突出四个方面:一是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二是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置执业药师的,结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一并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三是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四是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各市市场监管局将信息汇总上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有在职工作单位的,由自治区药监局通报其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各地负责药品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广泛宣传引导,推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及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