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12.06.2017 12:24
本文来源: 政府
《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所)“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动态管理、公开透明原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年度校验、行政处罚情况等及时调整“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对象,载入“黑名单”:一年内受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两次或以上的;违法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次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聘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遗传学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等活动;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一次行政处罚中包含3项以上(含3项)违法事实;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3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超过3年仍未能消除的。其他符合载入“黑名单”的情形。
被载入“黑名单”的监管对象应对发现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并于被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监管对象的监管档案。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对被载入“黑名单”的监管对象进行重点监督,增加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若发现监管对象在被载入“黑名单”期间仍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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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201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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